联邦法院日前驳回一名女子申请脱离伊教的上诉。联邦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根据联邦宪法,伊斯兰法庭并不低于民事法庭,两者为独立的法律体系。

联邦法院三司是于5月3日以2比1的多数裁决,驳回该名女子的上诉,令她寻求脱教的十年司法程序宣告失败。

采异议判决的是林添钻(Mary Lim Thiam Suan),另两名法官为上诉庭主席阿邦依斯甘达(Amar Abang Iskandar Abang Hashim)和阿布巴卡(Abu Bakar Jais)。

此案的书面判决昨日出炉,根据判决书,阿布巴卡表示,多数裁决不同意上诉人声称伊斯兰法庭类似于下级法庭,因此不能与民事法庭相比的说法。

他说,他早前已表达不同意伊斯兰法庭是下级法庭的观点,并援引了案例支持其观点。

“联邦宪法承认伊斯兰法庭和民事法庭的地位。毕竟,每个州属组成了联邦,并在马来西亚的成立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他们的机构不应当居于联邦政府设立的机构之下。”

女子的代表律师在陈词时,援引联邦法院于2018年对于英迪拉(M Indira Gandhi)案的裁决。联邦法院当时裁定,联邦宪法第12(4)条文阐明,18岁以下未成年者的事务,包括宗教信仰,需获父母亲双方同意,才能让孩子改教。

女子的代表律师说:“民事法庭和伊斯兰法庭在性质和地位上是不同的,前者是在联邦宪法下设立,并拥有固有的司法权,而后者是根据联邦宪法的州名单,由州立法所设立,类似于下级法庭。”

女子的代表律师为马烈英迪亚(Malik Intiaz Sarwar)苏仁达(Surendra Ananth);雪州宗教理事会代表律师为哈聂夫(Mohamed Haniff Khatri Abdulla);雪州政府则由雪州法律顾问沙林苏益(Salim Soib)代表。

法院认为这属脱教案

阿布巴卡也在判决书中表示,只有伊斯兰法庭对于想脱教的穆斯林有司法管辖权,而女子的案件“显然是脱教或放弃信仰的案件”。

他指出,女子2013年首先是向伊斯兰法庭入禀诉讼,以宣判她不再是一名穆斯林,期间并未挑战改教的合法性,直到入禀民事法庭后,才开始挑战这项课题。

“考虑到本案应适用的事实和法律,取代伊斯兰法庭的管辖权并将管辖权赋予民事法庭是不恰当的,这对伊斯兰法庭的司法管理制度和权力是不公正,也是完全不合理。”

判决书也说,联邦法院认为,女子的案件应归类为“不再是穆斯林”,而不是“从来都不是穆斯林”,因此只有伊斯兰法庭对于此案有司法管辖权。

判决书说,尽管女子是自小就被改教为伊斯兰,但她在成长的过程中,是被视为穆斯林来抚养。

然而,采异议判决的林添钻在判决书中说,女子打从一开始就不是个穆斯林,毕竟她在改教时年纪尚浅,而未成年人是无法同意改教的。

她指出,雪州1991年的法规要求需获得父母双方同意才能让孩子改信伊斯兰,而女子的母亲并未取得其父亲的同意。

她表示,雪州是在1992年才修法,允许孩子无需获得父母双方同意即可单方面改教,惟这项修法无法适用于此,毕竟改教实际上是发生在1991年5月17日。

母亲在女子年幼时申请改教

这名女子出生于1986年,原本跟随原生父亲信奉兴都教,但父母在1991年离婚后,原是佛教徒的母亲替年仅5岁的她,在雪州宗教局(JAIS)申请跟她一样改信伊斯兰。

两年后,雪州宗教局发出改教证书给她。母亲也改嫁给穆斯林继父。虽然如此,这名女子一直维持信奉兴都教的生活。

她在2013年12月12日,向吉隆坡伊斯兰高庭入禀诉讼,要求宣判她不再是一名穆斯林,惟法庭在2017年7月20日驳回申请。

同年8月1日,她在伊斯兰上诉庭的上诉亦失败;一直到2021年,沙亚南高庭判她胜诉,她才改信兴都教。

不过,上诉庭随后于去年1月批准了雪州宗教理事会(MAIS)和雪州政府的上诉,推翻高庭的裁决。

女子随后向联邦法院上诉,但随着联邦法院于5月3日以2比1的多数裁决驳回女子的上诉后,女子的寻求脱教路已宣告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