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午1点52分更新

一名大马籍女子之前获准脱离伊斯兰,惟雪州宗教理事会和雪州政府入禀上诉后,上诉庭推翻了高庭之前的裁决。

以上诉庭法官雅谷(Yaacob Md Sam)为首的上诉庭三司,今早以二比一的多数裁决,批准雪州宗教理事会(MAIS)和雪州政府的上诉。

另外两名法官为纳兹兰(Mohd Nazlan Ghazali)和拉维达蓝(P Ravinthran)。

持异议判决的是拉维达蓝。

纳兹兰今早宣读判词时指出,由于本案涉及脱离伊斯兰,而根据联邦宪法,这属于伊斯兰法庭权限,所以沙亚南高庭之前的裁决无效。

他说,民事法庭只能审理“从来都不是穆斯林”的案件,因此沙亚南法庭无权审理此案。

他指出,2021年大马籍女子罗斯莉扎(Rosliza Ibrahim)的标杆案例,就明确区分“不再是穆斯林”和“从来都不是穆斯林”的案件。

他指出,民事法庭不能为受害一方,检讨伊斯兰法庭已经正确裁决的案例。

“她是打算脱教”

纳兹兰进一步指出,上述女子并没有在满18岁那一年,要求在身份证上更换宗教,反而是在成年多年以后,才在伊斯兰法庭寻求司法挑战。

“答辩方并没有证明她在孩童时期挑战改信伊斯兰一事,就连他的继父也没有这么做。”

“这证实了上诉人的论点,即答辩方的投诉是事后想法,也加强了‘她是打算脱离宗教(穆斯林),而不是从来不是穆斯林’的说法。”

他指出,这名女子之前在伊斯兰法庭入禀诉讼时,原本是要以“她从来不是穆斯林”作为脱教依据。

他续称,但后来败诉后,女子才修正立场,除了维持“从来不是穆斯林”的说法外,还寻求挑战她在孩童时期改教的不合法。

雪州宗教理事会的代表律师是哈聂夫(Mohamed Haniff Khatri Abdulla),雪州政府则由雪州法律顾问沙林苏益(Salim Soib)代表。

女子的律师则是苏仁达(Surendra Ananth)。

事后,苏仁达向《当今大马》证实,其当事人将会向联邦法院入禀上诉。

旧条文阐明儿童不准改教

不过,持异议判决的法官拉维达蓝则认为,沙亚南高庭之前已经正确裁决这名女子为非穆斯林,因此他倾向于驳回上诉。

他指出,当时《1952年穆斯林法律行政条例》(Administration of Muslim Law Enactment 1952)第147文仍然有效,因此这名女子在1991年5月17日的改教不合法。

题为“儿童不改教”的第147条文阐明,未达青春期年龄的人不可改信伊斯兰。 但那一年较后,另有新增法规推翻了这条规定。

此前,雪州宗教理事会和雪州政府辩称,这名女子在1993年7岁时拿到雪州宗教局的改教证书,就是最好的合法证明。

但拉维达蓝反驳道,既然当时法律不准孩童改教,那么上述说法也没有根据;因此法律赋予沙亚南高庭权力,审理这名女子的司法挑战诉讼。

母亲替她改信伊教

这名女子出生于1986年,原本跟随原生父亲信奉兴都教,但父母在1991年离婚后,原是佛教徒的母亲替年仅5岁的她,在雪州宗教局(JAIS)申请跟她一样改信伊斯兰。

两年后,雪州宗教局发出改教证书给她。母亲也改嫁给穆斯林继父。虽然如此,这名女子一直维持信奉兴都教的生活。

她在2013年12月12日,向吉隆坡伊斯兰高庭入禀诉讼,要求宣判她不再是一名穆斯林,惟法庭在2017年7月20日驳回申请。

同年8月1日,她在伊斯兰上诉庭的上诉亦失败;一直到2021年,沙亚南高庭判她胜诉,她才改信兴都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