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亚欧混血儿申请脱离伊斯兰教,但上诉庭今天驳回她的上诉申请,意味着她无法获得准令来司法审核她的宗教身份。

法官阿兹扎(Azizah Nawawi)裁定,根据《联邦宪法》第121(1A)条文,只有伊斯兰法庭有权裁决伊斯兰改教事务。

她表示,吉隆坡高庭去年驳回女子司法审核申请的裁决正确,因为民事法庭无权聆审伊斯兰改教事务相关案件。

此外,她指出,民事法庭并非伊斯兰法庭的上级法庭,《联邦宪法》已确保两者个别为独立的司法体系。

另两司为施美春(See Mee Chun,译音)和阿兹祖(Azizul Azmi Adnan)。

高庭维持伊庭裁决

申请人在本案中,将联邦直辖区伊斯兰上诉庭、联邦直辖区伊斯兰高庭、联邦直辖区伊斯兰宗教理事会(MAIWP)和联邦政府,列为第一至第四答辩人。

女子的代表律师为法立阿扎(Fahri Azzat);高级联邦律师阿莫哈尼尔(Ahmad Hanir Hambaly@Arwi)则代表联邦政府。

去年3月4日,女子向民事法庭申请司法审核,要求高庭撤销伊斯兰法庭拒绝她脱教的裁决。她希望民事法庭能够尽快处理其司法审核,因为伊斯兰法庭或许会因为她改信儒教与佛教而惩罚她。

同年6月15日,吉隆坡高庭驳回这名女子的上诉,维持伊斯兰法庭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