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昨天逮捕27名在社交媒体具有影响力的“网红”,助查涉嫌在社媒宣传网赌的活动。

武吉阿曼刑事罪案调查总监苏海利说,被捕人士介于21至35岁,其中4名男性及23名女性,他们分别在吉隆坡、雪兰莪、森美兰、柔佛、吉打和槟城落网。

他今日在警察总部召开特别记者会说,这是警方自2个月前与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合作侦查的成果。

“初步调查显示,这些网红去年开始就积极向他们社媒的追随者宣传网赌,以及根据平台的追随者人数,每月收受不法集团1500至8000令吉的酬劳。”

“根据调查,大部分落网者是活跃于2个社交平台。”

他说,这些宣传网赌的网红,在他们的社媒推销化妆品等其他商品。

警方一共充公30台手机,并援引《1953年公开场所赌博法令》第4(1)(g)条文(推广赌博活动),以及《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条文(不当使用网络设施或网络服务),将他们缉拿归案。

也捕涉推广卖淫网红

另一方面,苏海利(上图)说,警方在本月6日逮捕网红“蜜莎”(Miza Ozawa),因为推广卖淫活动、贩售自演的色情录像,以及未经卫生部批准的春药。

他说,这名27岁的网红透过贩售色情录像与春药,每个月赚取约2万令吉的收入,她一般先是利诱买家与她发生性行为前下单,过后贩售所拍下的录像,价格介于450至550令吉。

他说,警方在雪州展开的上述取缔行动,也逮捕2名色情录像的“主角”,分别是1名20岁的男子、1名26岁的外籍女子,还有2名分别是12岁及17岁的少女。

“这2名少女是在‘蜜莎’拍色情录像时充当助理。”

他说,警方也在场起获3万令吉现金、一台手提电脑、一台手机,并延扣上述人14天助查,直至本月20日。

警方援引《刑事法典》第372(1)(e)条文(以广告方式宣传卖淫)、第292(a)条文(散播猥亵物品)、《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条文(不当使用网络设施或网络服务)、《1959/1963年移民法令》第6(1)(c)(非法入境),以及《1984年药物及化妆品管制条例》第7(1)(a)条文,调查蜜莎人等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