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高庭驳回律师公会的司法审核准令申请,而维持总检察署撤控副首相阿末扎希健思基金案的决定。

今天的裁决意味着,法庭不会听取律师公会就此案的口头陈词。

法律规定司法审核必须先获得准令,以在初期阶段就排除无意义或毫无希望的申请,并确保唯有值得考虑的案件才会进入实质审讯。

需付1万堂费给检长

法官阿玛吉星(Amarjeet Singh)也谕令律师公会,向总检察长支付1万令吉堂费,后者是本案答辩人之一(另一名答辩人是阿末扎希)。

阿玛吉星裁定,法庭通常不能审理,总检察长启动或中止刑事检控的权力问题。

他说,根据《联邦宪法》第145(3)条文,总检察长的宪赋权力被推定为合法,而律师公会未达到挑战这点的门槛。

阿玛吉星提到了一般规则的一个例外,即如果申请人提供了令人信服的初步证据,以挑战总检察长的宪赋酌情权。

他也否决了律师公会的另一项申请,即要求联邦法院审理几项,跟总检察长撤销扎希刑事案的权力有关的宪法问题。

前律师公会主席迪鲁(Steven Thiru)代表律师公会出庭。

高级联邦律师山苏(Shamsul Bolhassan)和律师郑宝德(Hisyam Teh Poh Teik)则分别代表总检察长和扎希。

扎希也是国阵主席。他在健思基金案中被控47条罪,其中12条为刑事失信罪、8条为贪腐罪、27条为洗钱罪。

尽管法庭此前裁定扎希表罪成立,检方却在9月4日申请撤销扎希全数47条控罪。承审法官柯林随后如检方所求,裁定扎希“获释不等同无罪”(DNAA)。

无论如何,鉴于“获释不等同无罪”裁决,检方此后仍可以就本案重新提控扎希。

随后,律师公会在吉隆坡高庭入禀申请司法审核,以挑战总检察署在9月4日就健思基金案撤控扎希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