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法法院首席大法官敦阿末法鲁斯(左图)日前建议废除英国习惯法(Common Law of England)的参照,改以回教法取而代为法律基础的言论,已让律师公会和司法界人士感到震惊不安。除了引起在朝的 马华公会 猛烈反弹此举违反独立的“社会契约”,在野行动党行动党则批判法鲁斯不负责任地发出惊人言论,有企图转移视线之嫌,以转移没有进行司法改革的批判。

林吉祥:吓走外资令国人分裂

国会反对党领袖林吉祥就批评法鲁斯,这名宣誓捍卫及维护宪法与独立社会契约的首席大法官,做出废除习惯法制度的呼吁是极之不当。

“法鲁斯也非常不负责任地企图转移人民的视线,即他没有进行司法改革来恢复人民对司法独立、廉正与绩效信心的视线。”

他指出,首席大法官明知这种言论将因为违反社会契约及吓走外资,而且它不只会令司法界分裂,也将会令国人分裂,因此难道还应发表这种言论吗?

林吉祥(左图)认为,如果前最高法院院长敦沙烈阿巴士可以因为其他因素被革职,漠视大马宪法世俗基础及倡议将大马司法制度回教化的法鲁斯,是否应被提交给一个司法仲裁庭处置?

“虽然法鲁斯发表有关言论的动机及时机颇值得大家玩味,然而呼吁废除习惯法及进一步把宪法中的世俗基础去除的问题却是国人应严正看待的问题。因为在过去10年里,曾有一些人呼吁废除英国习惯法,并根据回教法制度,以大马的习惯法取而代之。”

他指出,已经有人建议如何落实这种改变,包括修改宪法在内:

--规定以伊斯兰法则为法律来源(如大多数的阿拉伯国家)或作为主要立法来源(如埃及与也门)或以可兰经及圣训为主要法规来源(如沙地阿拉伯)。

--维持现有的法律及法律制度,但那些被检查后发觉与可兰经及圣训不协调的法律因此不能实行;或

--将所有伊斯兰指令列为所有法律的基础。

林吉祥忧虑,大马是否已经走上废除习惯法制度,开始走上以伊斯兰法律制度取代世俗法律制度的道路?

律师公会:抛弃丰富案例无益

另一方面律师公会发表也文告,表示对首席大法官的言论深感不安,并表示此课题曾在2004年提过,如今又重新浮现,因此有必要阐明。

律师公会主席安美嘉(左图)强调,普通法在我国50年来一直被采纳,是世界上其中一个最好和最受人尊敬的法律体系,更形成了国际公法的基础,因此替换这个备受尊敬的法律制度,毫无任何益处。

律师公会认为,我国司法所需要的恰恰是检视及积极改善这个管理法律的系统,提升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心,以确保出现一个强大而独立的司法机关。

它指出,虽然在独立前民事法(Civil Law Act)已接纳英国普通法,但是第3(2)条款阐明仅限于“根据大马各州情况及所属居民允许并根据当地的必要情况引用此条件”。因此,大马法院有权裁决,是否接受英国普通法原则。

它指出,虽然几乎每个英国殖民地都承袭普通法,但个别国家的法院又发展了自己的普通法。因此大马的普通法,在许多方面,也不同于印度或澳洲的普通法。自独立以来,国会已制订了数以百计的法令,其中有些是参照外国法规中得到灵感,有些则是大马国内仅有的法律。

在过去50年来,大马各级法院及法官们都审理数以千计的案件,大部份业已编入法律报告,形成丰富的判例,能够成为日后参照的案例,避免不公正及加强审讯的可靠性。

律师公会质疑,若在没有能让人信服理由的情况下,公开宣称普通法制度应更换,那么究竟要采用什么制度?大马法官们辛苦累积的丰富判例法,又是否会在一夜之间遭到抛弃?那么对于那些欢迎普通法确定性、灵活性与适应性的商业社群,包括外国投资者会有何感想?这些人士对替换普通法的建议是否又将获得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