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对付恋童癖等,法米称通讯法修案为“重大变革”
虽然非政府组织对修订案有保留,通讯部长法米认为,修订《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案》第233条文是一项促进大变革(game changer)的举措。
法米今天向媒体强调,这项修订将把销售网络色情内容和恋童癖相关的犯罪行为,列为可被扣押的罪行,使警方有权对犯罪者采取行动。
“我很肯定,这不是项微不足道的修订,而是能够确保犯罪者,尤其是涉及贩卖色情的犯罪者,如之前的‘Hot Daddy’案件,以及持有针对儿童的性犯罪材料的恋童癖者,受到应得的处置。”
“这些人是社会毒瘤。因此,我们将引入修订案,赋予警方逮捕和拘留这两类人的权力。”
下午2点02分更新
虽然非政府组织对修订案有保留,通讯部长法米认为,修订《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案》第233条文是一项促进大变革(game changer)的举措。
法米今天向媒体强调,这项修订将把销售网络色情内容和恋童癖相关的犯罪行为,列为可被扣押的罪行,使警方有权对犯罪者采取行动。
“我很肯定,这不是项微不足道的修订,而是能够确保犯罪者,尤其是涉及贩卖色情的犯罪者,如之前的‘Hot Daddy’案件,以及持有针对儿童的性犯罪材料的恋童癖者,受到应得的处置。”
“这些人是社会毒瘤。因此,我们将引入修订案,赋予警方逮捕和拘留这两类人的权力。”

承诺捍卫言论自由
法米也向公众保证,这次修订将保护马来西亚人民的言论自由,不仅给予保障,更会加以捍卫。
“修订后的条文将更加详细,也更难被滥用。这将是一项改进。”
法米解释,此次修订增加了详细的说明,未来将带来很大的好处。
“我们加入了这些(说明)作为例子,以便辩方、检方和司法机构能够更深入地解读相关事项。在我看来,这是一种更好的做法。”
“尽管部分群体对此提出了批评,但经过两年多的深思熟虑,我们决定对某些罪行施加更严厉的惩罚,并采取更严格的措施。”
捍卫自由律师团批评,此次修订显然是开后门,试图让”打假新闻法律“借尸还魂,因此要求联邦政府立即撤回,并出台另一部法案,以彻底废除其中第233(1)条文的内容。
定义“极度冒犯”言论
通讯部在12月2日提呈的修订案大幅改写了原版法令,修订内容共计51页,并附有13页解释说明。其中,是针对第233条文的重大修订,似乎是进一步细致相关条文,使其更具针对性。
举例而言,通讯部拟议将第233(1)(a)条文中,“冒犯性”(offensive)字眼改成“极度冒犯性”(grossly offensive),而解释说明的第6项指出,“极度冒犯性”定义为使用咒骂或亵渎性言语冒犯多人,如仇恨言论。
这项修订也明确指出,若通讯内容是善意的,且是基于事实或包含“陈述和意见”(statements and opinions),则不会被视为“极度冒犯性”。
除了说明何谓极度冒犯性言论,修订案也详细说明什么是淫秽、不雅、虚假、威胁性内容,而讽刺、滑稽模仿或明显虚构的作品则不被视为“虚假”。
此外,针对利用网路设施散播淫秽内容的第233(2)条文也被重新编号为第233(4)条文,最高罚款额为100万令吉,持续违规每日罚款1万令吉;可监禁最多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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