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评议会法案》昨日呈上国会一读。多个公民组织联名要求政府,剔除其中的政府代表,以确保媒评会运作独立。

这几个公民组织分别为独立新闻中心、独立媒体运动、阳光计划、伊斯兰姐妹会、姐妹要正义、人民之声、Article 19、自由电影网络、国际特赦组织马来西亚分会、KRYSS Network。

文告中,尽管他们对法案的部份条文多有赞赏,却仍然有疑虑,尤其是部长有权任命两名政府代表加入媒评会的安排。

“纳入两名由部长任命、拥有完全投票权和决策权的政府代表,违背了自律机构的宗旨,削弱了媒评会的独立性质。”

“尽管只有两人受委进入媒评会,政府拥有的不成比例的权力,或将导致政府干预其决定,影响媒体行业与公众利益。”

“这将威胁到民主的本质,并妨碍媒评会履行其原初职能,与促进媒体独立的意图,以及有效地满足公共利益。”

《媒体评议会法案》阐明,媒评会共有21名成员,其中包括一名主席,以及两名拥有投票权的政府代表。

促废钳制新闻自由恶法

此外,他们也指出,法案除了第5(1)(e)条文阐明,媒评会的其中职能是建议媒体独立改革外,完全无视媒评会筹委会此前所建议的职能,即废除媒体相关法律,如《印刷与出版法令》、《通讯与多媒体法令》第211条文和第233条文。

他们据此要求政府,彻底改革破坏马来西亚媒体自由的过时恶法。

除了筹委会所强调的上述两部法令,他们也要求,政府即刻审议废除或修订《官方机密法令》、《煽动法令》、《刑事法典》第203A条文(泄漏官方资料),以及《吹哨者法令》中规定吹哨者不得与媒体分享讯息的规定。

“这些改革将提升媒评会的职能,使现行恶法不再妨碍维护媒体自由的工作。”

他们也对第17(5)条文感到忧虑。

该条文规定,媒评会需获得部长的审批,才能够接受海外资金,且相关资金须不附带条件,以及使用来提高和教育民众对媒体行业的了解。

他们建议,将法条内容改成仅需透过年度稽查报告通知部长。

无论如何,这些组织仍正面看待法案中的部份条文。

他们认为,第9(1)条文和第9(2)条文能够确保媒评会主席的独立性;第15条文和地16条文则有助媒评会设立媒体投诉机制。

他们也赞道,法案保障了媒评会的多元与代表性,而这将能够确保决策过程更加公平、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