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会吁公众,举报警方随机检查手机事件
大马人权委员会呼吁公众,举报遭警方随机检查手机的事件,因为警方仅有权在特定情况下这样做。
人权会表示,若公众遇到此类情况,应记录下事发地点、警察姓名及身份证号码,随后前往报警,并通过数种方式通知人权会。
其中包括发送邮件、通过人权会官网,或亲自前往吉隆坡、亚庇或古晋的任何人权会办公室。
大马人权委员会呼吁公众,举报遭警方随机检查手机的事件,因为警方仅有权在特定情况下这样做。
人权会表示,若公众遇到此类情况,应记录下事发地点、警察姓名及身份证号码,随后前往报警,并通过数种方式通知人权会。
其中包括发送邮件、通过人权会官网,或亲自前往吉隆坡、亚庇或古晋的任何人权会办公室。
促政府澄清总警长声明

人权会指出,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第116B条文,只有在针对进行中的调查展开合法搜查时,警长级别或以上的警官才获准检查手机或其他数码设备,而前提是警方须有合理理由相信,犯罪已经或正在发生。
“此外,《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第247和248条规定,搜查和扣押数码设备必须与正在进行的调查有关,并且需要合理理由相信犯罪已经发生。”
与此同时,人权会敦促政府对全国总警长拉扎鲁丁的声明,作出澄清。
它还鼓励公众了解在被警方拦截、问话或逮捕时的基本权利。
人权会建议公众,参考马来西亚律师公会的手册《警方与您的基本权利》,该手册也被称为“红皮书”。
有关手册可在律师公会官网下载。
只有涉及调查才可检查
《马新社》日前报道,一支网路疯传的短片显示,有人质疑警方逮捕某人,并检查其手机的举动。
拉扎鲁丁之后回应说,警方若在怀疑某人,或根据所掌握情报相信某人涉嫌犯罪,则有权检查对方的手机,但只有警阶为警长或更高阶的警官才有权检查民众的手机。
他当时引用了《刑事程序法典》第23(1)条文和第116B条文、《通讯与多媒体法令》和《1967年警察法令》的相关规定。
不过,捍卫自由律师团公共辩护协调员尤莹莹(音译,Yu Ying Ying)之后表示,除非正在调查或搜查过程,否则警方不能随意检查民众的手机。
她也提醒,警方检查手机的对象也必须仅限于刑事调查下的特定人物或对象,且必须有合理理由怀疑他们参与了犯罪活动。
昨天,行动党甲洞国会议员林立迎也出示内政部长的国会回答,阐明警方只有在怀疑某人“涉及正在进行的刑事调查时”,才有权检查或扣押其手机。
/file/publisher-c1a3f893382d2b2f8a9aa22a654d9c97/2024/03/165700d238c148e889dd839fef70725b.jpg)

/file/publisher-c1a3f893382d2b2f8a9aa22a654d9c97/2024/11/2c969293bbaf182e42b62c968c3f9128.jpg)
/file/publisher-c1a3f893382d2b2f8a9aa22a654d9c97/2020/04/3e83d78654467743a8764f56c3fe860f.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