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报告建议,目前隶属通讯部的大马通讯与多媒体委员会(MCMC)和大马电台电视台(RTM)应独立运作。

根据《媒体法律改革蓝图》(Media Law Reform Blueprint),通讯委会目前由通讯部长掌控,而违反国际标准。

报告指出,部长目前拥有任命通讯委会主席、所有委员、三名政府代表及两到五名其他成员的权力。

虽然每名成员的任期为两年,但他们可连任五届。

报告指出,这几乎与更稳定和民主的安排相反(比如每届五年及最多两届),并且似乎是为了确保成员不会违背任命机构(即部长)的意愿。

然而,报告也点出,根据《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CMA),通讯委会并不负责平台的准证事宜。

“通讯委会只向部长提出关于个人准证的建议,而部长在做决定时必须‘适当地考虑’这些建议(参见第29和30条文)。”

报告建议修订《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法令》(MCMC Act),使委员会能够独立运作,同时修订《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以将关键的监管权力交给通讯委会。

促立法由独立机构管RTM

同样,报告强调,公共广播机构应避免政府的影响。

它引用了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第34号一般性意见》第16段的内容,指出国家必须确保公共广播服务独立和享有编辑自由。

报告还提到加纳最高法院的判决指出,国有媒体属于全体社群,而非仅仅属于国家或政府。

“如果此类国家资产成为任何一个或多个争夺权力的政党的喉舌,民主将只是一场骗局。”

如同通讯委会,报告建议,为大马电台电视台制定单独的法律,并由一个独立的理事会管理。

建议修宪和废除出版法令

报告还建议修订,赋予马来西亚人言论自由等权利的《联邦宪法》第10条款,使其符合国际人权标准。

“该条款仅提及表达自由的表达性部分,而未涵盖重要的伴随元素,即寻求和接收信息与思想的权利。”

报告建议宪法明确规定,任何限制措施须经过“必要性”测试。

此外,报告呼吁政府废除《1984年印刷机与出版物法令》(PPPA)。否则,起码应确保该法令的监管权力落在独立监管机构,而非内政部长手中。

至于《媒体评议会法案》,报告认为,针对媒体从业员的投诉机制不应由媒体评议会处理。

报告指出,应由独立的投诉机构处理所有投诉,而投诉应该是针对新闻机构而非个别记者。

投诉机制应成为解决纠纷的第一步,不是直接诉诸法庭。如果投诉人仍不满意,才可以进入法庭程序。

该报告是由加拿大非政府组织法律与民主中心(Centre for Law and Democracy)发布,于昨日举行推介。

报告是通过文档审阅及与访问利益相关者整理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