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改孩子“穆斯林”身份,母亲上庭挑战登记局决定
一名母亲因不满,国民登记局在伊斯兰高庭确认她不曾信奉伊教后,仍拒绝移除其两名孩子身份证上的“穆斯林”身份,因此已入禀司法审核寻求推翻有关决定。
47岁的申请在司法审核申请中指出,她的两个孩子分别于2009年3月11日和2012年3月1日出生,父亲是一名兴都教徒,而她是在两年前与对方结婚。
据《当今大马》阅览的宣誓书,这名出生于麻坡的母亲在2017年要求宗教法庭裁决,她不曾是穆斯林,并于2023年5月23日获得批准。6个月后,她与丈夫结婚。
根据宣誓书所附上的证据,即两个孩子的报生纸副本注明他们的宗教信仰是伊斯兰教,而父亲姓名则注明“信息未获取”。
一名母亲因不满,国民登记局在伊斯兰高庭确认她不曾信奉伊教后,仍拒绝移除其两名孩子身份证上的“穆斯林”身份,因此已入禀司法审核寻求推翻有关决定。
47岁的申请在司法审核申请中指出,她的两个孩子分别于2009年3月11日和2012年3月1日出生,父亲是一名兴都教徒,而她是在两年前与对方结婚。
据《当今大马》阅览的宣誓书,这名出生于麻坡的母亲在2017年要求宗教法庭裁决,她不曾是穆斯林,并于2023年5月23日获得批准。6个月后,她与丈夫结婚。
根据宣誓书所附上的证据,即两个孩子的报生纸副本注明他们的宗教信仰是伊斯兰教,而父亲姓名则注明“信息未获取”。
抨不受理已剥夺宪赋权利
然而,这名母亲声称,国民登记局去年拒绝受理她为两名孩子修改身份证,移除“穆斯林”身份的申请。
她对此提出质疑,因为在伊斯兰法庭裁决后,国民登记局已同意移除她身份证上的“穆斯林”身份,并将其伊斯兰名字改为兴都教徒名字。

她指出,国民登记局拒绝修改她两名孩子身份证的决定,侵犯她作为母亲的基本权利,即根据《联邦宪法》第 12(4) 条文规定,监护人有权决定18岁以下子女的宗教信仰。
“因此,第一答辩人(国民登记拒绝我修改孩子身份证的两项申请)的决定,既不合理也不合乎逻辑,因为第一答辩人未能完全落实《联邦宪法》赋予我的权利,特别是第 12(4) 条文的权利。”
除了国民登记局,另外两造答辩人是内政部长和联邦政府。
母亲代表律师拉杰什(Rajesh Nagarajan)接受《当今大马》访问时重申,其当事人有权决定孩子的宗教信仰,这权利受《联邦宪法》第 12(4) 条文保障。
“宗教是什么并不重要。这项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不能遭削弱或剥夺。”
《当今大马》正联系总检察署获取回应。
总检察署通常在类似过往的案件中,代表这三名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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