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因涉嫌走私野生动物而遭逮捕的印度籍男子,于今日被控上雪邦地庭,惟他不认罪。

阿都加法莫希丁(Abdul Jaffar Mohideen Abdul Kadar)是于4月15日在吉隆坡国际机场遭到逮捕,行李中藏有十四只野生动物。

法庭上,被告对自身在《2010年野生动物保护法令》下的4项主要控罪和4项替代控罪拒不承认。

承审法官阿末费亚(Ahmad Fuad Othman)不允许被告保外候审。

案件将在5月27日过堂。

根据第一、第二条控罪,被告在未持有准证的情况下,意图出口属于完全受保护动物的五只哈利奎巨蜥、四只苏拉威西叶龟,抵触《野生动物保护法令》第71条文;替代控罪则是相同法令下的第68(1)条文。

若是抵触第71条文(无准证进出口完全受保护野生动物),被告将被处以5万令吉至50万令吉的罚款,或最高三年监禁,获两者兼施;若抵触第68(1)条文(无准证进持有完全受保护野生动物),则将被处以每只动物2万令吉,惟总额不超过100万令吉,并监禁不超过七年六个月。

根据第三、第四条控罪,被告在在未持有准证的情况下,意图出口属于受保护动物的三只非洲刺龟、两只雷斯巨蜥,抵触《野生动物保护法令》第65条文;替代控罪则是相同法令下的第60(1)(a)条文。

若是抵触第65条文(无准证进出口受保护野生动物),被告将被处以2万至5万令吉的罚款,并监禁不超过一年;若抵触第60(1)(a)条文,则罚款不超过5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三年,或两者兼施。

本案检控官为丹尼尔(Danial Munir);辩方律师为凯伦尼莎阿扎拉(Khairunnisa Azzahrah Ghazali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