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否管到卧室去?从法律角度看换妻活动
政府取缔私人的交换伴侣活动,引发社会争议:国家到底能管到公民私生活的哪一步?
现行法令确实把特定性行为,以及同性关系列为刑事罪,但当局如何界定伴侣互换(swapping),甚至个人自慰行为?
8月19日,内政部长赛夫丁在国会下议院披露,警方在发现一个宣传换妻活动的网站后,突击吉隆坡一栋豪华公寓,逮捕了许多参与者,包括学生、公务员和外国人。
但他没有说明,被捕者是穆斯林、非穆斯林,抑或两者皆有。
他指出,警方援引刑事法典多项罪名,包括卖淫、非自然性行为和猥亵;同时动用《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条文、《电影审查法令》,以及州级伊斯兰法展开调查。
政府取缔私人的交换伴侣活动,引发社会争议:国家到底能管到公民私生活的哪一步?
现行法令确实把特定性行为,以及同性关系列为刑事罪,但当局如何界定伴侣互换(swapping),甚至个人自慰行为?
8月19日,内政部长赛夫丁在国会下议院披露,警方在发现一个宣传换妻活动的网站后,突击吉隆坡一栋豪华公寓,逮捕了许多参与者,包括学生、公务员和外国人。
但他没有说明,被捕者是穆斯林、非穆斯林,抑或两者皆有。
他指出,警方援引刑事法典多项罪名,包括卖淫、非自然性行为和猥亵;同时动用《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条文、《电影审查法令》,以及州级伊斯兰法展开调查。

法律的灰色地带
法律专家告诉《当今大马》,伴侣互换属于灰色地带,执法空间模糊,容易落入选择性解读。
资深律师尼占巴希尔(Nizam Bashir)指出,大马目前没有任何法律条文,把双方同意的伴侣互换明文定义为刑事罪。
他进一步表示,尽管大马对性课题抱持保守立场,但现有法律并没有这类的术语。
资深律师拉蒂花(Latheefa Koya)认同这一观点。她强调,伴侣互换属私人事务,通常不在刑事起诉范围。
她补充,大马法律并没有专门条文,将已婚成年人之间的合意换伴行为定义为刑事罪。
隐性定罪

然而,现实并不单纯。尽管民事法没有明文禁止换伴,但尼占提醒,这类活动仍可能间接触法。
在大马,民事法往往与伊斯兰刑事法(SCOA)交叠,尤其针对穆斯林。后者列明的罪行包括:
非法性行为(第23条)
准备进行非法性行为(第24条)
鸡奸(第25条)
穆沙哈卡(Musahaqah)或女同性恋行为(第26条)
幽会(第27条)
在公共场所猥亵(第29条)
尼占说,他不曾见过针对双方合意婚外性行为的大案,虽然类似问题曾在荷兰女模坠楼案间接被提及。
他指出,实际提控往往涉及卖淫、通奸(多见于离婚诉讼),或淫秽物品的制作与散播。
“从这个角度看,内政部长提及的案件,可能成为法院如何利用卖淫和猥亵罪名来处理有组织换妻活动的重要先例。”
拉蒂花也认为,大马民事法庭鲜少处理双方合意的婚外活动。
“有组织”还是“私人”行为?

然而,对于有组织的换妻活动,是否还能视为私人行为,法律界意见分歧。
尼占认为,公开或有组织的换妻活动,使这类行为不再属于私人范畴。
“是的。有组织的活动会把原本属于私人范围的行为,转变为公共或准公共行为。它们可能被定性为放荡场所(disorderly house)、用于不道德目的的场所,或危害公共秩序与道德的集会。”
家庭法专家孙达兰(Shanker Sundaram)同意。他指出,若公开宣传,更容易触法,相关提控可能涉及淫秽物品或公共猥亵罪。
“对穆斯林而言,无论公开与否,参与此类活动几乎肯定触犯伊斯兰道德法。”
不过,拉蒂花坚持这仍属私人事务。
她强调,自愿的私下活动不应纳入公共道德法的管制。
拉蒂花也提醒,过去常用来提控换伴的“诱拐妇女罪”,已被联邦法院裁定无效。
联邦法院在 PP诉Lai Hen Beng 案中,裁定刑事法典第498条文(诱拐有夫之妇罪)违宪无效。
“不,因为这(更换伴侣)是双方同意的行为。况且,诱拐罪已经废除。”
民事法与伊斯兰法体系
大马的双重法律体系,使这个课题更添复杂与不确定。
律师纪慧仪(Kee Hui Yee)指出,拉皮条与卖淫在《刑事法典》下属刑事罪行。由于它属于联邦法律,穆斯林与非穆斯林皆可依第372B条文被控与惩罚。
孙达兰则提醒,伊斯兰法下,通奸(zina)依旧属于重罪,即便双方自愿,婚外性行为也可能被提控。
“然而,总体而言,多数判例将此类行为视为影响离婚判决的因素,而非独立的民事不法行为。”
“在大马法院,双方合意的婚外活动(如换伴)鲜少出现明确判例。通奸本身在民事法下不构成犯罪,但常被用作离婚诉讼中的证据,证明婚姻已无法维系或存在不合理行为。即便没有刑事制裁,法院在裁定离婚、赡养费及抚养权时,仍会考量通奸。”
纪慧仪提到,2024年 HCL诉PTL & Anor 的离婚案中,夫妻双方同意丈夫可包养情妇,法院也认可了该协议。

但她提醒,该裁决并未涉及道德或公共政策的审查。
在家庭法中,通奸不会直接影响夫妻财产分割,但可能影响赡养费或损害赔偿的裁定。
“因此,伴侣互换是否足以构成婚姻破裂的理由,仍存在争议。也可以辩称,这是一种双方同意的安排,因此不必然等同于婚姻破裂。”
性玩具:明确的刑事罪
若说换伴仍处在法律灰色地带,性玩具则是为当局所明文禁止。
孙达兰指出,《2017年关税(禁止进口)条例》将性玩具列为“淫秽物品”,若无许可证,严禁进口。
“这意味着,即便仅供个人使用,从国外携带性玩具入境仍属违法。若被海关查获,物品将遭没收,当事人可能在刑事法典或关税法令下接受调查。”
他补充说,若属“个人使用”,案件大多以没收了结;若涉及商业用途,则视为刑事罪,执法会参考物品数量及销售意图。
“虽然法律没有正式区分,但执法实践上已区分两者。”

尼占补充,当局可能援引刑事法典、关税法令,甚至《1984年印刷及出版法令》提控。
“而且,并不存在任何法定抗辩。当事人最多尝试以医疗需要为由自辩,但这类案例并不多见。”
根据刑事法典第292条文,刑罚为最多三年监禁、罚款或两者兼施;而《关税法令》允许处以高达物品价值20倍的罚款。
尼占认为,“无论出于宗教还是文化的保守考量,显然都推动了执法方向。”
“但人们仍然可以追问:全面禁止成人玩具是否合理,尤其当它涉及医疗用途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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