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兰丹警方建议若未成年者在你情我愿情况下发生性关系,女方也应面对法律制裁后,行动党峇眼国会议员林冠英批评有关建议骇人听闻。

林冠英今日发文告表示,吉兰丹总警长尤索夫(Mohd Yusoff Mamat)提出修法以惩罚法定的强奸受害者,只因她们“自愿”发生性行为,这不仅在伦理上完全错误,更是严重背弃了作为公职人员应当履行保护女性与女孩免受侵害与伤害的职责。

“像他这样的警官肩负着根本性的责任,要守护与捍卫社会,尤其是弱势群体与遵纪守法的公民,特别是妇女、儿童及其他脆弱群体,免受罪犯与性掠夺者的迫害。”

“如果强奸受害者竟然要和加害者一同受罚,这种所谓的‘建议’如何能实现保护的目的?”

“这不仅是误入歧途,更显示出对未成年少女及法定强奸受害者完全缺乏同情心、共情心与怜悯心。法律之所以设定同意年龄为16岁,并将任何在此年龄以下与未成年人发生所谓‘自愿性行为’的行为视为法定强奸,就是为了清楚界定罪责。”

促撤建议和公开道歉

林冠英强调,这项法律的立意,是为了保护尚未成熟、认知不足、无法真正独立作出性同意决定的少女,避免她们因年幼而遭到性剥削。

他说,这种“严格责任”的法律规定,不仅存在于马来西亚,而是几乎全球各国的普遍做法,差别仅在于不同国家所认定的合法同意年龄。

“为什么唯独在马来西亚,会出现让受害者仅因‘同意’就必须受罚的荒谬?当她在法律上根本没有同意能力时,怎能将责任强加于她?”

“吉兰丹总警长理应撤回此建议,并就其对女性和女孩的冷漠与不敏感公开道歉。”

“他更应当专注于自己的本职工作,切实遏止吉兰丹日益增加的强奸与法定强奸案件。”

吉兰丹警方日前建议,若未成年者在你情我愿情况下发生性关系,受法律惩罚的不应只是男方,女方也应该面对法律的制裁。

尤索夫说,政府应考虑这项建议,因为根据调查,丹州近90%的未成年强奸案属于双方自愿,而非强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