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事庭今天裁决,本地歌手黄明志被控吸毒案罪名不成立,无罪释放。

主控官安里比里特(Amritpreet Kaur Randhawa)副检察司今天较早通知法庭,基于病理检测结果呈阴性反应,控方撤回控状。

于是,推事阿伦佐迪(S. Arunjothy)作出上述裁决。

“法庭宣判被告无罪释放,保释金(2000令吉)予以退还。”

较早前,黄明志的律师郑清丰表明,由于病理检测结果呈阴性反应,而控方已无理由继续提控,其当事人应被无罪释放。

根据控状,黄明志于今年10月22日晚上7点15分,在金马警区总部毒品犯罪调查组的厕所内,经尿检结果发现,体内含有安非他命、冰毒、四氢大麻酚(THC)和克他命的毒品。

他因而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第15(1)(a)条文(吸毒),一旦罪成,最高可监禁2年,或罚款5000令吉,并需要守行为介于2至3年。

拥毒罪控仍继续

此外,黄明志仍面对另一项藏毒控罪,他涉嫌于今年10月22日下午4点30分,在吉隆坡康莱路一家酒店房间内持有约5.12克疑似摇头丸的毒品。

他因而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2(2)条文(拥有毒品),并可在相同法令的第39A(1)条文下治罪,一旦罪成,可判处2至5年监禁,以及介于3至9下鞭笞。

针对拥毒案,推事庭择订1月19日过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