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青团捍卫总检察署,挑战联邦法院裁定《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第9(5)条文违宪的司法检讨申请,并称不该就此归罪于首相安华。

公青团法律与公共投诉局主任凯鲁(Khairul Naim Rafidi)发文告表示,该项申请不应被视为重启提控,或是政府干预司法。

“依据第137条文提出检讨申请,不能被解读为试图恢复刑事提控,或是行政权的介入。”

“将这项法律申请直接归咎于首相,不符合宪法所确立的权力分立原则。”

他的的文告是在回应青年组织“曼迪里”执行董事阿米尔昨日的言论。

只是为了防止严重不公

尽管如此,凯鲁强调,虽然第137条文是一项有效的法律条文,但“适用范围极其有限”,仅允许联邦法院在真正例外的情况下考虑司法检讨。

他说,根据该条文提出的申请,不等同于重新审讯或提出新的上诉,也不允许法庭重新检视已裁定的实质内容、事实裁定或法律诠释。

“这个立场符合诉讼终局性原则,即法律纠纷最终必须有一个终结点。”

凯鲁补充,第137条文须与法庭的固有权力一并解读,只能在防止严重不公或滥用程序的情况下援引,例如违反自然公义原则或存在偏见。

至于是否符合相关法律门槛,他说,这专属联邦法院的权限。

交法庭裁定非背叛改革

他说,公青团认为真正的改革必须尊重合法的司法程序,以及司法机构在履行宪赋职能时的独立性,即便是在政治高度敏感的情况下亦然。

“只要法律程序持续运作,并完全交由法庭裁定,(我们)就不应基于政治立场的分歧,而指控改革议程遭到背叛。”

阿米尔在2022年8月26日被控没有通知警方下,举办抗议濒海战斗舰项目(LCS)的集会。他被指抵触《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第9(1)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9(5)条文下治罪,一旦罪成,将面对不超过1万令吉罚款。

2024年8月8日,吉隆坡高庭允许阿米尔到联邦法院挑战《和平集会法令》第9(5)条文。

去年7月,由当时的首席大法官东姑麦文(Tengku Maimun Tuan Mat)领导的联邦法院五司裁定该条文违宪而不再有效。

昨天,阿米尔在得知总检察署就上述判决申请司法检讨后,批评此举违背安华的改革承诺。

他将检署的决定直接归咎于安华,并指检署隶属于首相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