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法院驳回三囚犯司法审核,裁定鞭刑合宪
联邦法院今日以2比1票数,驳回三名囚犯要求撤销鞭刑的审核申请,并裁定鞭刑符合宪法。
《马新社》报道,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旺阿末法立(Wan Ahmad Farid Wan Salleh)与沙巴及砂拉越首席法官哈查阿兹莎(Azizah Nawawi)组成多数意见,而联邦法院法官李瑞生则做出异议判决。
三名申请人分别是46岁的莫哈末海米(Mohd Helmi Anuar Mohd Kassim)、41岁的库马南(Kumanaan Anthony Vincent)以及38岁的西瓦赞德兰(J. Sivachandran)。
他们主张,鞭刑违反了《联邦宪法》第5(1)条文及第8(1)条文所保障的生命权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权利。
联邦法院今日以2比1票数,驳回三名囚犯要求撤销鞭刑的审核申请,并裁定鞭刑符合宪法。
《马新社》报道,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旺阿末法立(Wan Ahmad Farid Wan Salleh)与沙巴及砂拉越首席法官哈查阿兹莎(Azizah Nawawi)组成多数意见,而联邦法院法官李瑞生则做出异议判决。
三名申请人分别是46岁的莫哈末海米(Mohd Helmi Anuar Mohd Kassim)、41岁的库马南(Kumanaan Anthony Vincent)以及38岁的西瓦赞德兰(J. Sivachandran)。
他们主张,鞭刑违反了《联邦宪法》第5(1)条文及第8(1)条文所保障的生命权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权利。
他们援引一名囚犯在鞭笞后死亡的案例,主张鞭刑带来死亡风险。
旺阿末法立在宣读多数裁决时表示,就宪法层面而言,鞭刑并不属于“残忍、压迫和侮辱性”的惩罚。
他表示,不若死刑,鞭刑的目的并非致人于死,死刑才会剥夺个体的生命权。
法庭不能当道德仲裁
旺阿末法立进一步指出,鞭刑并未违反《联邦宪法》第5(1)条文,因此不足以撤销鞭刑。
他指出,特定刑罚的道德效用或社会必要性,最终应由国会决定;如果司法机构以自身的主观道德偏好,取代立法机关深思熟虑的政策选择,则是逾越宪赋职权。
“法庭不能以释宪为幌子,充当起道德仲裁或‘超级立法机关’。”
他补充,申请人并未提呈任何医疗证据,证明其身体状况不适合接受鞭笞,或执行鞭刑会带来死亡风险。
李瑞生主张废除鞭刑
至于持异议立场的李瑞生则认为,鞭刑违反了生命权、损害尊严及法律应有的平等保护,因此违宪,应当废除。
他表示,根据刑事程序法典和《2000年监狱条例》执行鞭刑的方式,可能导致部分囚犯蒙受长期肢体伤害,包括难以长时间站立(尤其是在体力劳动中),而另一些人可能被迫依赖轮椅,无法继续工作供养家庭。
李瑞生建议裁定鞭刑违宪,而且应该具备追溯效力,即尚未执行的鞭刑立即停止,也不应在相关法律条文下判处新的鞭刑。
他澄清,由于审核申请并未涉及相关课题,其裁决并不延伸至伊斯兰法下的鞭刑、学校纪律处分或家中的合理体罚。
最初,莫哈末海米和库马南因贩毒被判死刑,而西瓦赞德兰则因谋杀罪面临死刑。不过,在《2023年检讨死刑及终身监禁(联邦法院临时权限)法令》下,他们的刑期减为30年监禁,另加鞭刑。
在修改后的刑罚下,莫哈末海米和库马南各被判处鞭笞24下,西瓦赞德兰则被判处鞭笞12下。
在今日的法律程序中,申请人的代表律师团包括苏仁德兰(N. Surendran)、拉蒂花(Latheefa Koya)、沙迪(Shahid Adli Kamaruddin)、玛哈佐星(Mahajoth Singh)、再益玛立(Zaid Abd Malek)以及拉杰什(Rajesh Nagarajan)。副检察司莫哈末富阿德(Mohd Fuad Abdul Aziz)与阿夫再尼赞(Afzainizam Abdul Aziz)则代表控方出庭。
律师阿迪姆兰(M.M. Athimulan)和陈燕辉(Chan Yen Hui,译音)则作为“法庭之友”,代表马来西亚律师公会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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