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法院驳回三名囚犯要求撤销鞭刑,并裁定鞭刑符合宪法。人权委员会尊重裁决,惟重申司法鞭刑本质上是残酷、不人道且有辱人格的刑罚,无法与宪法所保障的尊严和平等保护相协调。

人权委员会今日发文告说,包括《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在内的国际人权标准,一贯将体罚视为与人类尊严不相容。

该会说,尽管鞭刑在现行马来西亚法律下仍属合法,其与不断发展的国际人权规范之间的相容性却存在严重问题。

因此,该会对联邦法院多数裁决深感失望。

昨日,联邦法院以2比1票数,驳回三名囚犯要求撤销鞭刑的审核申请,并裁定鞭刑符合宪法。

据报道,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旺阿末法立(Wan Ahmad Farid Wan Salleh)与沙巴及砂拉越首席法官哈查阿兹莎(Azizah Nawawi)组成多数意见,而联邦法院法官李瑞生则做出异议判决。

人权委员会表示,尊重联邦法院的多数裁决,但认为该判决在以权利为基础的宪政秩序发展上是一种倒退。

该会说,多数裁决所采纳的解释过于狭隘且形式化,未能充分考量体罚所带来的现实影响、严重性及不可逆转的伤害。

该会强调,宪法解释应具有进步性,并回应当代人权标准;有关基本自由的原则应从宽、从目的出发加以解读,尤其是在涉及个人尊严与完整性的情况下。

该会赞扬李瑞生法官的不同意见判决,认为该判决更具原则性,符合人权精神并忠于宪法。

提出数项呼吁

人权委员会也在文告提出数项呼吁,包括

  • 依据国际人权义务,全面检讨允许体罚的相关法律;

  • 采用以康复为导向、优先于惩罚报复的替代性量刑方式;

  • 持续推动政策制定者、司法机构、公民社会与公众之间的对话,以使马来西亚法律框架与不断发展的尊严标准接轨;

  • 马来西亚加入《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该公约是联合国大会于1984年12月10日通过第39/46号决议所采纳,并于1987年6月26日生效的核心国际人权条约。

文告说,截至目前,已有176个国家批准或加入上述公约,仅有少数国家尚未成为缔约方。在东盟内部,东帝汶、越南、老挝、印尼、菲律宾及泰国等六个成员国已加入该公约。

人权委员会希望马来西亚能加入这一不断扩大的全球行列,重申其维护人类尊严与加强基本权利保障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