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名律师认为,彭亨王储东姑哈山纳日前谕令军方在该内进行军事演习前,须先取得州苏丹同意的做法,缺乏宪法依据。

律师再益玛立(Zaid Malek)援引《联邦宪法》第八附表第一部分第1(2)条文已阐明,州统治者可自行裁量的事项,其中并不包括决定军事演习安排。

相反,根据第1(1)条文,州统治者须依据行政议会或获授权的行政议员的建议行事。

因此,他质疑,将“须获王室同意”列为军事演习的先决条件,已明显超出宪法所允许的范围。

指不具法律约束力

再益认为,任何带有此类指示意味的王室谕令,都属于“越权”(ultra vires),因此“在法律上并不具约束力”。

他也提醒,若把此类谕令视为具有法律效力,无异于无视《联邦宪法》清楚划定的权限范围。

他补充,虽然目前无须针对该谕令提出司法挑战,因为它“本身不具法律效力”;但若州政府依据该谕令采取行动,并视其为具约束力,联邦政府届时“可以且必须”入禀法庭挑战。

“君主立宪制顾名思义就必须受宪法约束,他们的裁量权仅限于宪法列明的事项。”

“我们的宪法是国家最高法律,若未能维护它,将动摇我国法律体系的根基。”

州不得阻联邦行政

此外,律师阿尊莫哈纳克里斯南(Arjun Mohanakrishnan)也认为,历史特殊地位不会改变国防事务属于联邦权限的宪法现实。

他援引《联邦宪法》第41条文说明,国家元首是武装部队最高统帅,而第九附表联邦名单(List I)也明确将国防列为联邦权限。

因此,他认为州统治者不应介入相关事务。

他也引用第81条文指出,州行政权不得妨碍联邦行政权的行使。

“王室谕令可以具有法律效力吗?当然可以,例如国家元首依据第150条文宣布紧急状态,这就具法律约束力。”

“但我不认为(东姑哈山纳,上图)的谕令具约束力,因为国防事务属于联邦权限。”

他指出,尽管某些人士或许会主张,土地与森林的使用权并不属于联邦权限,而是州政府权限,但《联邦宪法》对于这些空间被暂时用于军事演习一事,其实并没有明确规定。

称最好寻求中间方案

法学讲师丹尼尔阿比舍甘(Daniel Abishegam)则指出,即便州属拥有土地事务权限,真正需要批准的也应是州政府,而非统治者本人。

不过,他也认为,若军方无视州苏丹意见继续演习,长期而言可能损害联邦与州机构之间的关系。

“我理解王储对州土地使用的关切,也赞赏这一点……这项谕令可能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

“若联邦政府或军方不想与王室发生冲突,最好还是寻求中间方案。”

不能被历史情感凌驾

不过,他强调,《联邦宪法》的条文须获得尊重,并凌驾于任何“非法理或历史情感”之上。他警告,若倾向于以情绪或情感角度去诠释宪法,无异于贬低国家最高法律的地位。

“所有人都必须遵守宪法清楚列明的内容,这对现代民主国家的运作至关重要。”

东姑哈山纳此前对武装部队在彭亨岛屿展开可能危及生态环境的军事演习表达关切,并谕令武装部队在展开任何演习前,须事先获得彭亨苏丹御准。

首相署国家安全理事会之后发文告说,武装部队在展开军事演习时将与州政府及相关机构密切配合,以确保演习有序、安全及审慎进行,并符合国家利益与福祉。

但柔州摄政王兼王储东姑依斯迈昨天却暗批彭亨州阻挠军演,强调柔佛“大门将永远敞开”,依然为大马武装部队必要的演习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