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美兰州政府之前入禀芙蓉高庭,以立即腾空林茂酋长和双溪芙蓉酋长的官邸与议事厅,但有关申请昨天已遭驳回。

主审法官罗玛华(Roz Mawar Rozain)在线上宣判时指出,森州政府没有法律地位(locus standi),援引法庭规则(Kaedah-Kaedah Mahkamah)第89条文启动有关诉讼程序。

“第16条文规定,有关诉讼必须由州土地与矿务局(PTG)主任以其职务名义提出。”

“第一答辩方则主张,申请人即森美兰州政府,并没有相关物业的注册所有权或法律资格,就所谓的非法侵占或占有,采取法律行动。”

“因此,我认为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拥有相关产业的所有权或占有权,因此无法满足法庭规则第89条文所规定的先决条件。”

森州政府的律师为莫哈末哈里兹(Muhammad Hariz Md Yusoff),而林茂酋长阿都拉欣(Abdul Rahim Yasin)和双溪芙蓉酋长慕巴拉(Mubarak Thahak)则分别由朱世锦(译音,Choo Shi Jin)和阿斯玛威(Asmawi Ismail)代表。

判决未赋二答辩人产权

根据《马新社》昨天报道,罗玛华也裁定,根据《国家土地法典》,陷入争议的产业被归类为保留地(tanah rizab)。根据第16(1)(c)条文,任何涉及所谓非法侵占或非法占用的法律行动,必须由州土地与矿务局主任代表州政府提起,而不能直接由州政府提出。

她指出,由于申请人无法证明其拥有无可争议的产权,并涉及法律权限的问题,而需要通过审讯解决,因此不适合通过法庭规则第89条文规定的简易程序处理此案。

不过,她强调,这项裁决并没有赋予两名答辩人任何所有权或占用有关产业的权利,也没裁定谁是合法的林茂酋长和双溪芙蓉酋长。

“我驳回这项申请,但不影响任何合法索赔人根据法律提出的任何诉讼,也不影响任何能够根据《国家土地法典》证明其持有合法所有权的其他人士,所展开的诉讼程序。”

法庭也下令森美兰州政府向两名答辩人支付各付2万5000令吉的堂费,总额为5万令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