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报道

政府向国会提呈《1997年体育发展法令》修订案,以赋予部长权力撤销被认为危害国家安全、公共秩序或道德的体育组织注册。

青体部长莫哈末道菲(Taufiq Johari)是昨日提呈有关修订案,今日二读后,预计共有31名国会议员参与辩论。

根据修订案的第41A条文,负责体育事务的部长在咨询体育专员后,可通过宪报颁布声明,将任何被认为用于“有损或不符合”国家安全、公共秩序或道德目的的体育组织,列为非法组织。

第41A(2)条文则阐明,一旦部长根据有关条文发出命令,有关体育组织的注册将立即被撤销。

现有法令的第41条文是关于部长的一般权力,即若部长认为存在特殊情况,可豁免任何人士遵守法令的全部或部分条文。

现有第41(2)条文则规定,部长在符合该法令及依据法令制定的任何条例的情况下,是体育及体育相关事务的“最终决策者”。

法令也规定,一旦体育组织的注册申请遭体育专员拒绝,或其注册遭撤销或暂停,该组织将不得在马来西亚境内或境外参与任何活动。

相关体育组织除了将停止获得政府、国家体育理事会或任何法定机构的拨款外,若有关组织的负责人在注册被撤销后被判定没有遵守相关规定,也可面对5000令吉至5万令吉罚款。

阐明撤销注册的后果

修订案也将增加第25A条文,进一步规定体育专员或部长撤销体育组织注册后的相关后果。

其中包括将有关组织的财产归属报穷局总监,以便清算该体育组织的事务;报穷局总监也有权要求提供与该组织财产、事务、业务、账目或账簿有关的任何资料。

拟议的第25B条文规定,被撤销注册的体育组织在成立新的替代组织前,必须遵循相关程序,包括处理其资产、债务及负债的归属问题。

若有关修订案和程序获得国会下议院通过,新的替代体育组织必须向报穷局总监提出申请,由后者再向高庭申请庭令。

赋权传召调查扣文件

另一方面,法案也新增有关执法及调查的条文,赋予获委任的公务人员在法令下进行调查或执法行动所需的权力。

根据第32D和32E条文,涉及案件的任何人士都可被有关官员传召;有关官员也获授权在进行法令下的调查时,向任何人士要求提供及扣押文件。

与此同时,修订案拟在第38(2)条文加入新段落,扩大部长制定条例的权力。根据修订案,部长将获授权制定有关遵守国际反禁药义务,以及任何与安全体育(safe sport)相关事项的法律。

这项法案将涉及额外政府开支,不过具体数额尚未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