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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vakumar perak speaker 霹雳州议长西华古玛(右图)今午入禀吉隆坡高庭,申请撤销禁止他召开“非法州议会”的庭令,并也起诉霹雳州法律顾问阿末卡马(Ahmad Kamal Shahid)在未获同意之下,擅自代表他出庭抗辩。

西华古玛的代表律师汤米(Tommy Thomas)的代表,是在今午3点40分入禀吉隆坡高庭。西华古玛和汤米都没有现身。

怡保高庭二度拒绝西华律师

禁止西华古玛召开非法州会的 庭令 ,是由怡保高庭司法专员理万(Ridwan Ibrahim)在本周二(3月3日)所发出。在这宗案件里,国阵霹雳大臣赞比里与6名行政议员向法庭申请禁令,阻止西华古玛召开州议会。

perak state govt crisis 030309 pakatan lawyers 理万也在同一宗案件里裁决,西华古玛 不能聘请 私人律师(左图)代表他出庭抗辩,只能交由阿末卡马代表,因此议长是州政府的一分子。

理万在本周四(3月5日)聆审第二宗民联对垒国阵的案件, 同样裁决 西华古玛只能由阿末卡马代表出庭。在这宗案件里,霹雳三名亲国阵独立州议员,挑战西华古玛宣布他们辞职并悬空其州议员的决定无效。

指阿末玩忽怠职须做出赔偿

西华古玛在今日起诉阿末卡马的入禀书中,指阿末卡马在上述两宗案件里,都没获得其同意下,就擅自代表他抗辩,构成玩忽怠职、违反职责的罪名。

入禀书也要求法庭宣判阿末卡马必须作出赔偿,不过没有列明数额。

入禀书援引联邦宪法第160(2)与132(2)条文强调,议长并非州政府的一员,也不是公共执法人员或公务员,因此不受《1956年政府程序法令》(Government Proceedings Act 1956)的限制。

早前理万在裁决西华古玛必须由阿末卡马代表出庭时,所根据的就是《1956年政府程序法令》,他裁决议长是州政府的一员,只能由州法律顾问代表出庭。

怀疑阿末在审讯勾结赞比里

入禀书指出,西华古玛不曾委任阿末卡马为其法律顾问,更不曾针对案情与对方进行讨论或获取咨询,但是对方却擅自代表他在本周二的内庭审讯中陈词,最后导致法庭发出禁止西华古玛召开非法州议会的庭令。

入禀书认为,由于霹雳州政府目前由国阵控制,因此阿末卡马服务的雇主是国阵,但是西华古玛却来自民联,因此若由阿末卡马代表西华古玛出庭,将会构成利益冲突。

入禀书也说,由于西华古玛所委任的私人律师在审讯途中退席,因此阿末卡马可能在审讯中持有不利西华古玛的立场,包括同意法庭发出庭令,并与赞比里的律师勾结来侵害西华古玛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