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引起争议之际,沙亚南高庭今日宣判,11年前参加雪兰莪州沙亚南大道“烈火莫熄”集会的人士,非法集会罪名不成立,获得当庭释放。

安邦地庭已经在2009年10月上旬宣判,由于控方无法证明被告的罪名,因此这11人全部无罪释放。不过,总检察署过后向高庭 提出上诉

高庭维持地庭原判

kesas highway protest at 2000 02 高庭法官拉辛乌达(Abdu Rahim Uda)今日在驳回控方的上诉时说,控方无法提出证据,证明11名被告在2000年有意图地出席非法集会。

他也说,控方无法证明11名被告听到警方要求解散集会的指示,因此高庭决定维持地庭的原判,宣判所有被告无罪释放。

“地庭甚至不应该传召11名被告抗辩,因为他们应该不需要受到传召就获得释放。”

万人抗议安华被捕

这场万人大集会是因时任副首相的安华被捕所引发。当时,警方一共逮捕了126人,但是最后只提控11人,包括10名男子和1名女子。

kesas highway protest at 2000 01 这11名被告是阿都拉萨(Abdul Razak Ismael)、纳西尔依萨(Md Abd Nasir Md Isa)、沙依登(Saeden Wateh)、莫哈末达米兹(Muhamad Tarmidzi Abd Rahman)、末淡(Mat Dan Hassan)、布斯巴林甘(Pospanlinggam Sinakaru)、萨哈里(Sahri Bahari)、沙林(Mohd Salim Lal Din)、莫纳苏菲安(Monashofian Zulkarnain Putra)、艾达依德利斯(Aida Idris)及阿末法依扎(Ahmad Faisal Chek)。

警方援引《1967年警察法令》第27(5)(a)条款及第27(4)条文,控控告11人於2000年11月5日在沙亚南大道(Kesas)参与一场非法集会,以及拒绝解散等两项罪名。

一旦罪成,他们将面对罚款最低2000令吉、最高1万令吉以及监禁最高1年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