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添强上诉“禁区案”失败
高庭维持一个月监禁裁决
公正党峇都国会议员蔡添强“滞留禁区案”的上诉今天下判,高庭维持地庭之前的裁决,即监禁1月以及罚款1000令吉。
公正党峇都国会议员蔡添强“滞留禁区案”的上诉今天下判,高庭维持地庭之前的裁决,即监禁1月以及罚款1000令吉。
蔡添强今早10点20分左右在推特指出,隆高庭驳回了他的上诉,维持地庭原来的裁决。
不过,基于这次处分没有超过监禁1年或2000令吉罚款,因此不影响蔡添强的议员资格,而且他也还有一次上诉机会。
联邦宪法第48(3)条款阐明,一名国会议员若在刑事罪下被判监禁超过1年或罚款不低于2000令吉,将丧失国会议员的资格。
《自由今日大马》报道,不过高庭司法专员诺丁哈山(Nordin Hassan)允许暂缓处分,让蔡添强再次提出上诉。
地庭判决书没签名
诺丁哈山指出,尽管地庭判决书并没有法官的签署和日期,但是这些瑕疵并不影响蔡添强的权益。
“没有签署的裁决,可以透过刑事程序法第422条文来解决。”
诺丁哈山也指出,既然案件已经在地庭完成审讯,因此相关裁决是有效的。
如此一来,他裁决地庭的审讯并没有任何过失,进而驳回蔡添强上诉,维持地庭原判。
地庭法官马末阿都拉(Mahmud Abdullah)在下判后的5月去世,未及签署本案裁决。
未依警方指示离开
这宗案件缘起于2012年的净选盟3.0集会,当时参与集会的他被警方逮捕,并送往警察训练中心(Pulapol)扣留。
控状声称,蔡添强在4月29日凌晨2点半在警察训练中心,没有根据警官拉惹古柏(A.Rajakopal)副警监的指示离开禁区,因此抵触1959年禁区法令(Akta Kawasan Larangan dan Tempat Larangan 1959)第4(2)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下第7条文下判刑。
吉隆坡地庭于2014年1月23日裁决蔡添强罪成,判处监禁1个月及罚款 1000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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