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午3点14分更新

公正党实权领袖安华的家人申请司法审核,要求法庭允许家人在探监时能与安华有身体接触一案,法庭择定3月7日宣判。

法官聂哈斯末(Nik Hasmat Nik Mohamad)今日在吉隆坡高庭聆听双方代表律师陈词后,择日下判。

安华代表律师苏仁德兰向法庭表示,政治人物囚犯只获准每三周会见家人一次,至于是否能与家人有身体接触,则由监狱局决定。

“家人只获准透过一个透明玻璃窗见他(安华),并通过那里的电话交谈。”

“那被判终身监禁的人怎么办?他们不允许与家人有身体接触。”

他指,监狱法令没触及到身体接触一事,而不准囚犯与他人有身体接触已违反联邦宪法第5条文有关个人自由和第8条文有关平等的规定。

偶尔准五分钟接触

他也引述英国及印度法律案,强调这些国家在诠释相关的人权事项上更为宽松。

他补充,在英国,虽然囚犯不能自由移动,但他们拥有一些权利。

“我们是在挑战监狱法令不允许(囚犯与他人)身体接触的条文。在达致司法惩罚目标上,否决身体接触是不必要。”

他强调,安华家人一般上只获准在探监时间结束前的5分钟身体接触安华,而这还得看监狱局当局是否批准。

“5分钟的身体接触根本不足够。”

他指,法庭有权决定监狱法令是否符合宪法一事。

监狱局曾批准七次

另外,代表监狱局的联邦高级律师三苏(Shamsul Bolhassan)向法庭表示,囚犯不应获得特权,反之应守纪律。

“这并不违反联邦宪法第5或第8条文。他们能申请(身体接触),而监狱局会考虑(是否批准)。”

他援引监狱局法令第3(1)(a)条文指,监狱必须要有纪律,并指一旦监狱局作出一些不正确的决定,法庭能介入相关决定。

他透露,在安华案件上,监狱局在去年曾7次批准安华家人与之有身体接触。

他指,这还不包括正当安华出庭时,安华家人也获准见他,并与之有身体接触。

苏仁德兰反驳,他们并没要求让安华获得特别待遇,只是要求让安华获得基本权利,包括身体接触。

法官了解判决影响

法官聂哈斯末向双方律师表示,她了解到她对此案作出的判决将影响其他囚犯。

法官也批准安华在庭上发言,安华表示,他是为了6000名囚犯而作出这项申请。

他认为,囚犯应获得与家人身体接触的权利。

他引述印尼状况指,除了恐怖分子及重罪累犯,该国囚犯皆可与探访者有身体接触。

“所有囚犯应在探监时间,获准身体接触。”

本案的申请人是安华、安华的妻子旺阿兹莎以及他们的儿女和孙辈,他们把双溪毛糯监狱狱长及监狱局局长列为答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