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双国籍条文存有模糊
惟专家指陈长锋翻盘无望
国阵昨日在砂州议会猝然发起动议,以持有双重国籍为由,取消行动党埔奕州议员陈长锋议员资格,引发不少政治与法律争议。
《当今大马》翻查联邦宪法与州宪法后,发现相关法律存有模糊地带,但宪法专家认为,陈长锋失去议员资格已是盖棺定论。
联邦宪法第8附录第6条文(g)阐明,一人自愿在外国取得公民权或行使公民权,抑或向外国宣誓效忠,则属于可取消立法议员资格。
至于砂州宪法第17(1)(g)条文,则写有同样内容,并在第19条文阐明,一切关于议会议长或议员资格的问题,议会的决定应是定论。
国阵昨日在砂州议会猝然发起动议,以持有双重国籍为由,取消行动党埔奕州议员陈长锋议员资格,引发不少政治与法律争议。
《当今大马》翻查联邦宪法与州宪法后,发现相关法律存有模糊地带,但宪法专家认为,陈长锋失去议员资格已是盖棺定论。
联邦宪法第8附录第6条文(g)阐明,一人自愿在外国取得公民权或行使公民权,抑或向外国宣誓效忠,则属于可取消立法议员资格。
至于砂州宪法第17(1)(g)条文,则写有同样内容,并在第19条文阐明,一切关于议会议长或议员资格的问题,议会的决定应是定论。
该条文英语原文:
He has voluntarily acquired citizenship of, or exercised rights of citizenship in, any country outside the Federation or has made a declaration of allegiance to any country outside the Federation.
法律条文存模糊
不过,无论联邦宪法,还是砂州宪法,有关持有双重国籍一条文,却有含糊之处。
首先,以陈长锋为例,他宣称虽取得澳洲国籍,但已在去年4月放弃。不过,法律并未交代,获得外国国籍后放弃,是否仍符合取消资格的条件。
其二,这些条文也未阐明,若某人曾取得外国国籍,是否终生不可成为议员。
取消资格乃定论
无论如何,宪法专家沙立占(Syahredzan Johan,见图)接受《当今大马》访问时解释,取消议员资格一事已是定论。
“砂州宪法第19(1)条文阐明,一切与取消资格有关的问题,由议会决定,而议会的决定是最终决定。”
他进而指出,宪法赋予议会决定一名议员的资格,各州也有类似条文。
“这项条文,在联邦宪法当中,(阐明)国会上下两院的(议员)取消资格(条文)。而按照联邦宪法第8附录,阐明取消议员资格的条件,且规定各州宪法须有类似条文。”
不受司法审核
另一名宪法专家阿都阿兹(Abdul Aziz Bari)也抱持同样立场,指出议会决定后,再无回旋余地。
“州议会的决定是最终的,且不受法庭审核。”
沙立占解释,宪法之所以赋予议会如此重大权力,以致可以定夺一名议员资格,是基于议员会以善意行事,不会胡来。
“因此,这些条文存在,以议员的‘智慧’决定(事情)。议员理应,甚至必须秉公办事,不会在没有证据之下,下任何判断。”
议员失资格先例
议员当选后,被判失去资格,过去曾有先例。
早在1995年,行动党武吉免登国会议员候选人黄朱强(见图)在大选前夕,因一起民事案被判蔑视法庭,罚款7000令吉。不过,选举官当时却接受黄朱强提名,而他也在选举胜出,当上武吉免登国会议员。
随后,落选的马华候选人李崇孟以黄朱强被罚款7000令吉为由,司法挑战其国会议员资格。
最终,选举法庭在一项饱受争议的判决中,取消黄朱强的国会议员资格,并宣判选举的第二高票者,即李崇孟自动当选为武吉免登国会议员。
补选或重选?
不过,黄朱强案是由法庭裁决,而陈长锋则是遭议会取消资格,情况特殊,可谓史无前例。
究竟埔奕会引来补选,任由朝野各个政党提名与竞选;抑或举行重选,除了陈长锋以外,上届州选三名候选人对决;还是有峰回路转的发展,如今仍是未知数。
去年5月7日的砂州选举,陈长锋以1759张多数票,于埔奕四角战中胜出,击败国阵、伊党与独立候选人。
动议取消资格
接着,国阵埔奕候选人许庆璋在6月16日入禀选举诉讼,以陈长锋是澳洲公民为理据,寻求推翻埔奕的选举成绩。不过,选举法庭已在去年10月14日驳回许庆璋的诉讼。
砂州第二财长兼巴旺阿山州议员黄顺舸昨早在州议会提呈动议,援引砂州宪法第17(1)(G)条文,即任何人若自愿获得他国公民权,或行使他国公民权益,或向他国表明效忠,那么这个人将失去砂州议员的资格,要求撤销陈长锋的议员资格。
在黄顺舸提呈动议后,朝野双方开始辩论,并在中午12点左右表决。最终,州议会以70对10票通过动议。
不过,陈长锋随后召开记者会强调,当年是受大马专才机构(Talent Corp)之邀,方从澳洲回流大马发展,而且早已放弃澳洲公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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