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战和平集会法令违宪
苏建祥黑色集会案延审
碍于二度因505黑色集会被控,民主行动党怡保东区国会议员苏建祥入禀怡保高庭,挑战和平集会法令的9(1)、9(5)条文违宪。
碍于二度因505黑色集会被控,民主行动党怡保东区国会议员苏建祥入禀怡保高庭,挑战和平集会法令的9(1)、9(5)条文违宪。
怡保地庭法官诺拉西玛(Norashima Khalid)今天审理苏建祥的案件时,苏建祥的代表律师古拉透露,已入禀法庭挑战和平集会法令条文违宪。
古拉是向怡保高庭提出司法审核申请,并要求此案转由联邦法院审理。
古拉之后在法庭外受访时指出,苏建祥是在去年10月1日被提控违反和平集会法令,因为在2013年5月9日晚上7时30分于怡保精武体育馆号召黑色505集会,而没有在10天前通知警方。
苏建祥被控违反9(1)条文,而9 (5)条文阐明该罪名的刑罚。
古拉指出,该条文规定最高的罚款是1万令吉,若苏建祥罪名成立,就会丧失国会议员资格。
上诉庭裁决前后矛盾
古拉说:“我们根据《1964年司法法院法令》第30条文提出申请,以便高庭裁定这两项条文是否合宪,接着根据《1964年司法法院法令》第84条文,入禀联邦法院。”
“这是要求裁定第9 (1)、9 (5)条文是无效的。”
古拉称,早前上诉庭的两项裁决相互矛盾。
2014年,上诉庭在审理雪州行政议员聂纳兹米的案件时裁定上述两项条文违宪,但是在2015年审理柔佛公正党州执行秘书尤尼斯华兰(R Yuneswaran)的案件时,却宣判上述两项条文合宪。
律师早已质疑上诉庭在尤尼斯华兰案的判决,引发混淆。当时审理该案的是时任上诉庭主席莫哈末劳勿斯(Md Raus Sharif),而目前已升任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
苏建祥案件展延审理
随着苏建祥入禀挑战上述两项条文违宪,苏建祥被控的案件已经展延审理,以便控方拟订回复辩方的法律宣誓书。
控方代表是副检察司莫哈末法兹(Muhammad Fauzi )。除了古拉,苏建祥的代表律师有谢尔文(V. Selvam)、卡拉(P. Kala Malar)和维玛(A. Vemal)。
苏建祥是在2013年被控,之后上诉庭作出标杆性裁决,宣判和平集会法第9(5)条文违宪,怡保地庭裁定苏建祥获释但不等于无罪(discharge not amounting to an acquittal)。
然而,上诉庭在2015年推翻本身裁决,宣判和平集会法第9(5)条文合宪,随即苏建祥再度以同样罪名被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