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局将上诉,维持非婚生子不冠父姓做法
刊载: Jul 28, 2017 6:17 PM | 更新: Aug 3, 2017 8:24 PM
上诉庭昨天否定其“非婚生子不得冠父姓”的措施后,国民登记局今天透露,它已通过总检察署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
国民登记局今日发文告表示,在联邦法院上诉案的裁决出炉前,该局将继续维持原来的行政做法。
上诉庭昨天否定其“非婚生子不得冠父姓”的措施后,国民登记局今天透露,它已通过总检察署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
国民登记局今日发文告表示,在联邦法院上诉案的裁决出炉前,该局将继续维持原来的行政做法。
“国民登记局通过总检察署已针对该案裁决,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
“因此,国民登记局有关非婚生子的处理将维持原状。唯有联邦法院下判后,执法才会有所更动。”
无论如何,文告没说明,国民登记局是否已向联邦法院取得暂缓令,以暂缓执行上诉庭的裁决。
伊法规没有法律效用
上诉庭昨日公布的书面判决书 裁决,国民登记局不得援用伊法规委会的“非婚生子不能冠父姓”裁示,因为伊斯兰法规(Fatwa)没有法律效用。
本案原诉人是一对父母。他们不满登记局漠视他们的意愿,擅自更改他们孩子的父姓,因此针对登记局的做法提出司法审核。
高庭在2015年驳回这项诉讼后,原诉人提出上诉。
事缘,原诉人的孩子在父母婚后5个月又24日(伊斯兰教历5个月又27日)出生,距离伊斯兰法规理事会的规定,仅差数日。
2003年,伊法规委会裁定,只要一名孩子在父母婚姻6个月内出生,则不能冠用父姓——就算孩子父亲出面认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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