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发准令,登记局可挑战非婚生子案裁决
联邦法院今天发出准令,允许国民登记局挑战,上诉庭否定穆斯林“非婚生子不得冠父姓”措施的裁决。
该法院接下来也会裁定,《1957年生死注册法令》第13A条文是否对全民产生约束,抑或不包括穆斯林孩子。
下午1点27分更新
联邦法院今天发出准令,允许国民登记局挑战,上诉庭否定穆斯林“非婚生子不得冠父姓”措施的裁决。
该法院接下来也会裁定,《1957年生死注册法令》第13A条文是否对全民产生约束,抑或不包括穆斯林孩子。
尽管有关孩子和父母的代表律师山慕干(K Shanmuga)及尼占(Nizam Bashir)提出反对,首席大法官劳勿斯(Md Raus Sharif)为首的联邦法院三司同意,审理国民登记局提出的3项法律问题,而上述问题则最为关键。
《1957年生死注册法令》第13A(2)条文赋予父亲为非婚生子冠上父姓的权利。
没区分穆斯林与否
山慕干指出,《1957年生死登记法令》第13A条文是其所是,未特别区分是否只对穆斯林,或非穆斯林产生约束。
审理本案的另外两名法官为上诉庭主席祖基菲里阿末(Zulkefli Ahmad Makinudin)和联邦法院法官阿兹亚阿里(Aziah Ali)。
国民登记局是通过高级联邦律师苏查娜阿丹(Suzana Atan)、阿里沙努西佐哈里(Arik Sanusi Johari )和山苏伯哈山(Shamsul Bolhassan)提呈有关3道法律问题。
柔佛伊斯兰理事会则由高级联邦律师苏莱曼阿都拉(Sulaiman Abdullah)代表。
三道法律问题待解
稍早前,苏查娜阿丹提出三道法律问题,以待联邦法院阐释:
1. 为穆斯林孩子注册时,出生与死亡注册是否根据伊斯兰法律?
2. 就父母归属而言,世俗法庭能否决定穆斯林孩子的合法性?
3. 生死注册法第13(A)条文是否适用于穆斯林孩子出生注册,以让孩子的父亲为他命名?
联邦法院有权裁决
苏莱曼阿都拉也要求针对柔州司法与伊斯兰教,提出7道附加问题,但劳勿斯却表示,这些问题并未在听审或上诉时提出,因此不予考虑。
山慕干反对准令时,强调上诉庭裁决无误。
“显而易见的是,这项法律适用于全马所有孩子,不论族群,不分穆斯林或非穆斯林。若你批准(准令),则继续拖宕。”
不过,劳勿斯则强调,联邦法院乃马来西亚最高级别的法庭,有权裁决此事。
法规没有法律效用
本案原诉人是一对父母。他们不满登记局漠视他们的意愿,擅自更改孩子的父姓,因此针对登记局的做法提出司法审核。
高庭在2015年驳回这项诉讼后,原诉人提出上诉。而上诉庭今年7月尾公布的书面判决书裁决,国民登记局不得援用伊法规委会的“非婚生子不能冠父姓”裁示,因为伊斯兰法规(Fatwa)没法律效用。
事缘,原诉人的孩子在父母婚后5个月又24日(伊斯兰教历5个月又27日)出生,距离伊斯兰法规理事会的规定,仅差数日。2003年,伊法规委会裁定,只要一名孩子在父母婚姻6个月内出生,则不能冠用父姓——就算孩子父亲出面认亲。
早前,联邦法院已发出暂缓令(stay),暂缓执行上诉庭否定“非婚生子不得冠父姓”措施的裁决,以让后者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