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有媒体报道,总检察署今天或撤销财长林冠英和商人彭丽君在“购屋案”的提控。唯槟城高庭今天表示,9月3日才会知道总检察长汤米汤姆斯检讨该案的结果。

高庭今天处理购屋案的管理程序,控方表明仍在等待总检察长检讨该案的决定。

法官哈德利亚(Hadhariah Syed Ismail)指出,9月3日是最后的期限,林冠英和彭丽君向总检察长提呈的抗议届时将会有结果。

“由于总检察长需要额外1个月来检讨本案,我们择定9月3日为聆听结果的最后期限。”

“检控团请注意,9月3日是最终的日期了。”

副检察司拉昔达勿(Rashid Daud)表示,明白法庭的决定。

需要多一个月检讨

林冠英的律师蓝卡巴指出,已在7月6日向总检察长提呈陈述书。

“我们被告知,总检察长需要多一点时间来检讨案件。他需要多一个月。”

他说,经过各造在内庭讨论后,要求把案件展延至9月3日。

前槟首长林冠英今天并未出庭,彭丽君则在辩护律师西丹巴兰(V Sithambaram)陪同下出庭。

向检方提呈新证据

林冠英和商人彭丽君的“购屋案”原定5月21日续审,但蓝卡巴当时表明,将向总检察署提呈新证据,以寻求检讨案件,甚至撤销提控。

2016年6月30日,林冠英被控以低于市价向商人彭丽君购买独立式洋楼,并将农业地转为住宅地。

根据控状,林冠英在2014年7月18日,以槟州首长身份在州规划委员会上批准Magnificient Emblem公司申请,把西南区第436及437地段从农业地转换为发展地,让自己及妻子受惠,抵触反贪会法令第23条文。

在这项条文下,罪成者将面对监禁最高20年及罚款1万令吉或不少过贿款的5倍,视何者为高。

林冠英也面对另一项控状,即在2015年7月28日,以280万令吉向彭丽君购买房屋,远低于427万令吉的市价,因而抵触刑事法典第165条文。在此条文下,一旦罪成最高可监禁2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