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会法修订案顺利过关,通知时间再减至5天
刊载: Jul 4, 2019 7:40 PM
国会报道 国会下议院今天在两项额外修订下,一致通过《和平集会法令》修正案,其中包括把集会通知时间进一步缩短至5天。
修订案原本准备把受人诟病的集会通知时间,从最少10天缩短至7天,但如今又再度缩短至5天。
根据原有的《和平集会法令》第9(1)条文,主办单位须在集会前10天通知警方。
国会报道 国会下议院今天在两项额外修订下,一致通过《和平集会法令》修正案,其中包括把集会通知时间进一步缩短至5天。
修订案原本准备把受人诟病的集会通知时间,从最少10天缩短至7天,但如今又再度缩短至5天。
根据原有的《和平集会法令》第9(1)条文,主办单位须在集会前10天通知警方。
回复时间也减至3天
第二项修订是,把警方回复主办单位的时间从5天缩短至3天。
内政部长慕尤丁是在委员会阶段提出上述两项的最新修订。
他说,聆听了议员在辩论时的意见后,当局采取的首个步骤是把集会通知时间从7天再缩短至5天。
政府在7月1日提呈《和平集会法令》修正案,除了缩短通告时间,也建议修改第3、4、21条文,允许集会时举行游行示威(protes jalanan),不再只能困于一个集会地点。
人权组织称仍未达标
此外,修订案建议,任何不满警方所设条件的主办单位,可以向内政部长上诉,时间限制从集会前的48小时缩短至24小时。
这项法案也新设第21A条文,赋权警方向主办单位发出罚款传票。法案阐述,一旦获得副检察司书面批准,警方可以向违背第9或15条文的主办单位最高罚款5000令吉。
多个人权组织之后表示,虽然修订案的一些改进值得肯定,但仍不符合国际标准。
其中,人权观察组织认为,政府必须删除所有刑罚、允许随发性的示威、允许儿童和非公民在不必担心被控告下和平示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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