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属州权限,G25指伊斯兰理事会及宗教局违宪
G25杰巫组织指出,由于《联邦宪法》将宗教事务列为州政府职权范围,因此联邦政府设立国家伊斯兰事务理事会(MKI)及伊斯兰发展局(JAKIM)乃是违反宪法。
G25杰巫组织是在今天发布题为“大马伊斯兰相关行政事务”(Administration of Matters Pertaining Islam in Malaysia)的报告时提出上述说法。
G25杰巫组织指出,由于《联邦宪法》将宗教事务列为州政府职权范围,因此联邦政府设立国家伊斯兰事务理事会(MKI)及伊斯兰发展局(JAKIM)乃是违反宪法。
G25杰巫组织是在今天发布题为“大马伊斯兰相关行政事务”(Administration of Matters Pertaining Islam in Malaysia)的报告时提出上述说法。
此研究报告的委员会主席阿希雅阿布沙玛(Asiah Abu Samah)指出,《联邦宪法》第38条文阐明了统治者理事会的权力范围,其中并不包括设立如宗教发展局或国家伊斯兰事务理事会这样的联邦政单位。
“伊斯兰及马来文化相关事务是州立法议会( state legislatures)及州行政议会( state executive councils)的独有权力。”
G25杰巫组织是由前高级公务员、外交官等杰出巫裔所组成,并批评土权和穆连会等组织不能代表马来人及穆斯林。
若设立伊理事会须修宪
此外,阿希雅也指出,G25杰巫组织理解设立国家伊斯兰事务理事会,是为了划一各州的伊斯兰宗教立法,惟宪法并没有赋予联邦政府这样的权力。
“我们理解,设立国家伊斯兰事务理事会的初衷是为了促进各州的宗教立法事务的一致。惟如果有必要设立这样的政府机构,则必须修改宪法。”
与此同时,G25杰巫组织也提出,伊斯兰发展局如今被赋予宣扬及发展伊斯兰教的任务,这样超出了联邦政府的宪赋职权。
“这样的职务可谓是超出了联邦政府的行政权,因为联邦政政府除了联邦直辖区之外,并没有伊斯兰宗教事务行政权。”
“有鉴于此,联邦政府内阁赋予伊斯兰发展局这样的职权,其实并不符合与联邦宪法。”
国家伊斯兰事务理事会于1968年由统治者理事会成立,职责主要是确保各州属的宗教立法及行政一致。而伊斯兰发展局是伊斯兰事务理事会的秘书处。
惩治穆斯林不符可兰经
此外,G25杰巫组织也在报告中质疑政府立法惩治穆斯林。报告指出,宗教实践应是个人与真主之间的事物,而政府介入惩罚没参加周五祈祷的男士并不恰当。
这份报告亦指出,基于联邦宪法保障所有人都宗教信仰及实践自由,因此这样的立法惩治也与宪法不符。
“宪法第11(1)条文保障所有身在大马的人信奉、实践及宣扬宗教的自由,并不是只有公民及非穆斯林享有这三项各自区别的权利。”
“宪法没有任何条文允许(任何单位去)阻扰个人的宗教信仰。倘若那个人违反伊斯兰,那是他和上苍之间的事情,可兰经并没有阐明任何在现世的惩罚。”
因此,G25杰巫组织认为,无人应被迫信奉伊斯兰的真主,也无人应被迫永远信仰伊斯兰。惟该组织同时强调,若有人离开伊斯兰仍是令人遗憾之事。
“尽管如此,若他坚持要离开伊斯兰,那也是他与上苍之间的事情。《可兰经》并没有阐述任何凡间现实的惩罚(hukuman duniawi)。“
G25杰巫组织也指出,马来西亚各州的高庭曾有权宣告某个人脱离伊斯兰教,惟如今这些旧有的法律已废除,以更含糊的法条取而代之。
今日出席这场报告发布活动的还有大马人权委员玛德琳(Madeline Berma)、”父母为教育“行动组织主席诺阿兹玛(Noor Azimah Rahim)、学者詹德拉(Chandra Muzaffar)、伊斯兰复兴阵线(IRF)主席阿末法鲁等人。
培养价值观非强调惩处
伊斯兰姐妹会(SIS)的创办人再娜安华(Zainah Anwar)在报告发布后的讨论会则提到,校园里的宗教教育应拓广至价值观培养,而只不是强调惩处。
“伊斯兰教育应倡导良好品德及价值观,例如真诚、善意及慷慨。……然而,如今的宗教教育却只是着重于仪式、传统及惩处。”
再娜安华也提出,希望宗教教育能够触及社会各阶层的穆斯林。
参与主讲的还有G25杰巫组织代表莫哈末希山慕丁(Mohd Hishamudin Yunus)及国际伊斯兰研究院(IAIS)代表阿占阿迪(Mohamed Azam Mohamed Adil),论坛主持人则是学者娜莉玛(Narimah Aw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