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斯林律师协会:JAKIM合宪,可用公帑推伊斯兰
G25杰巫组织指联邦政府设立伊斯兰发展局(JAKIM)不合宪之后,穆斯林律师协会驳斥此说法,宣称联邦政府有权使用公帑发展伊斯兰,而各州仍全权掌握宗教立法及司法权。
穆斯林律师协会主席再努理查(Zainul Rijal Abu Bakar)昨日发文告指出,联邦政府设立伊斯兰发展局并无违宪,因为该局的角色仅是协调划一各州的宗教实践。
G25杰巫组织指联邦政府设立伊斯兰发展局(JAKIM)不合宪之后,穆斯林律师协会驳斥此说法,宣称联邦政府有权使用公帑发展伊斯兰,而各州仍全权掌握宗教立法及司法权。
穆斯林律师协会主席再努理查(Zainul Rijal Abu Bakar)昨日发文告指出,联邦政府设立伊斯兰发展局并无违宪,因为该局的角色仅是协调划一各州的宗教实践。
“伊斯兰发展局没有立法权,也没有提控任何人触犯伊斯兰刑事罪的权力,或其他州政府所拥有的(宗教相关)权力。”
“伊斯兰发展局只是负责划一各州宗教实践的单位,而各州政府有权力做出各自的决定。如果伊斯兰发展局有什么权力,那些权力也都是州政府或联邦直辖区所赋予的。”
昨日,G25杰巫组织发布报告指出,《联邦宪法》将宗教及马来文化事务列为州政府权力范围,因此联邦政府设立国家伊斯兰事务理事会及伊斯兰发展局乃是违反宪法。
G25杰巫组织是由前高级公务员、外交官等杰出巫裔所组成,此组织主张中庸的伊斯兰,并经常批评土权和穆连会等组织不能代表马来人及穆斯林。
伊发局归首相署掌管
此外,再努理查也指出,《联邦宪法》第12(2)条文阐明,联邦政府可拨款来发展或维持伊斯兰机构(Islamic institutions)。
“若仔细去看宪法第12(2)条文,宪法允许公帑用于伊斯兰宗教发展,这意味着联邦政府能够合法地使用公帑。”
“问题在于,这笔资金如何管理、如何使用,以及由谁来监管。因此,伊斯兰发展局隶属在首相署之下,由首相署部长来监管。”
“惟这笔钱不可能随意地拨给各州,伊斯兰发展局就是管理这笔钱的单位,以实践宪法第12(2)条文的意涵。”
《联邦宪法》第12条文为“受教育之权利”(Rights in respect of education)。第12(1)条文强调任何宗教、种族、血统及出生地的公民,在公立教育机构之中都不应受到任何歧视;政府为任何教育机构提供的资助,也不应出现任何歧视。
第12(2) 条文则阐明,任何宗教团体接有权设立及维持教育机构,政府不应以任何法令歧视任何宗教。此条文同时阐明,联邦及州政府可设立及维持伊斯兰机构,或协助负担开销,皆属于合法(lawful)。
联邦法律皆触及伊斯兰
再努理查指出,联邦政府分配给伊斯兰发展局的拨款,并非只是供伊斯兰发展局使用。
他续称,这笔资金也用作各州的宗教师(imam)、清真寺官员(pegawai masjid)以及全国校园里任职的宗教老师(ustaz)的薪水。
再努理查也提到,伊斯兰发展局并非联邦政府唯一宗教相关的政府单位,并列举国会所通过的多项法律皆涉及伊斯兰。
其中,包括《2016年传统医药法令》(Akta Perubatan Tradisional dan Komplementari 2016)、《1984年印刷机与出版法令》(Akta Mesin Cetak dan Penerbitan 1984)、《1983年伊斯兰银行法令》(Akta Bank Islam 1983)、《1995年朝圣基金法令》(Akta Tabung Haji 1995)、《1986年可兰经印刷法令》(Akta Percetakan Teks Al Qur'a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