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影证制冲击新闻业,外国记者吁保障新闻自由
执法单位以未申请准证制作影片为由调查《半岛电视台》引关注。外国记者俱乐部认为,一旦大马政府强制实施《电影局法令》相关规定,必然会有深远的影响,冲击所有的媒体机构。
外国记者俱乐部(FCCM)今天发表文告说,尊重在地法律和执法单位的调查权限,然而近期事件的发展,使得新闻从业员关注,要如何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报导新闻。
执法单位以未申请准证制作影片为由调查《半岛电视台》引关注。外国记者俱乐部认为,一旦大马政府强制实施《电影局法令》相关规定,必然会有深远的影响,冲击所有的媒体机构。
外国记者俱乐部(FCCM)今天发表文告说,尊重在地法律和执法单位的调查权限,然而近期事件的发展,使得新闻从业员关注,要如何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报导新闻。
“以前,官方媒体机构和外国媒体的电视频道都曾制作和播放许多新闻纪录片,都没有这样的问题。”
“现在,这项课题已经上升为刑事调查,并引起担忧,因为其影响广泛,过去许多新闻从业员都曾制作影片。”
外国记者俱乐部说,《半岛电视台》事件发生以前,新闻从业员都没有意识到,制作新闻录影前需得到电影发展局批准,不管该录影是否用作制作纪录片。
“以前,类似的材料在新闻频道播放,都不需要电影发展局的放行,不管是外国或本地的新闻机构(所制作的影片)。”
外国记者俱乐部表示,已经致函通讯部长赛夫丁要求说明此事,因为大马政府这项新的规定不仅影响《半岛电视台》,也冲击其他媒体机构。
“外国记者俱乐部已经致函部长,要求澄清外国或任何媒体群体的新闻和雇员是否受这些规范影片和纪录片制作人的规则和条规所限制。而这项措施势必有深远的影响。”
外国记者俱乐部表示,希望能够展开对话,因为此事攸关新闻业与公共利益。
外国记者俱乐部称,希望大马政府履行通讯部长赛夫丁在今年5月世界新闻日的誓言,真正维护新闻自由。
电影局法管制触角极远
执法当局近日加紧调查《半岛电视台》,甚至援引少见的理由,指控该电视台制作影片时没有依照《1981年国家电影发展局法令》的要求,在事先获得准证,以制作和放映影片。
根据《1981年国家电影发展局法令》第22(1)条文,制作、放映或传播影片需事先获得电影发展局的准证。该条文的子项也阐明,官方可以拒绝发出准证,而不必说明理由。
专家指出,该法对于“影片”定义宽广,甚至包括个人上载的短片和抖音短视频,有钳制新闻和表达自由之嫌。
电影发展局指称,《半岛电视台》所制作的“大马在封锁期间的扣留行动”(Locked Up in Malaysia's Lockdown | 101 East)纪录片并没有事先申请准证。
《半岛电视台》纪录片的内容涉嫌指控大马抗疫管理措施差别对待无证移民。这支纪录片也指,大马政府在限行令期间残忍对待外籍人士,以及一些大马人民私自对外籍人士采取行动。
此纪录片引起政府极大不满。警方已经传召《半岛电视台》7名职员助查,随后也会传召涉及的政府单位录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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