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相署部长达基尤丁今早声称若有新证据,反贪会可重查前财政部长林冠英的购屋案。不过,行动党法律局主任蓝卡巴旋即“打脸”达基尤丁,指反贪会不能再提控林冠英。

蓝卡巴指出,根据联邦宪法第7章第(2)条文,任何人只要获判无罪或罪成,日后就不能因为同一项罪行而再受到审讯。

他说,既然槟城高庭已在2018年9月宣判林冠英无罪,林冠英就不能再因购屋案而被提控。

“反贪会可以尽管调查,但却不能再就购屋案提控林冠英,因为联邦宪法第7章第(2)条文已经清楚禁止这种做法。”

禁止双重追诉

蓝卡巴也是一名律师。他说,就法律而言,这条条款就是所谓的禁止双重追诉(double jeopardy)原则。

“槟城高庭已经判林冠英无罪,而检察司并没有上诉。因此,这项原则显然可以用在林冠英的购屋案。”

“基于此,即使此案出现新证据,林冠英也不能再次被控。”

蓝卡巴也是武吉牛汝莪国会议员。他补充,反贪会过去已经仔细调查此案,而总检察署发现呈堂证据不足,才决定不再提控林冠英。

他补充,由于反贪会不可能再次提控林冠英,若说要重查此案将会不合逻辑。

蓝卡巴是发文告回应达基尤丁的言论。

可重查林冠英

今早,达基尤丁声称,若有新的证据浮现,反贪会作为独立的执法机构,大可重新调查林冠英的购屋案。

2016年6月30日,林冠英被控以低于市价向商人彭丽君购买独立式洋楼,并将农业地转为住宅地。根据控状,林冠英在2014年7月18日,以槟州首长身份在州规划委员会上批准Magnificient Emblem公司申请,把西南区第436及437地段从农业地转换为发展地,让自己及妻子受惠,抵触反贪会法令第23条文。

林冠英也面对另一项控状,即在2015年7月28日,以280万令吉向彭丽君购买房屋,远低于427万令吉的市价,因而抵触刑事法典第165条文。

不过,总检察署在2018年9月3日申请让两名被告“释放但不等同无罪”(DNAA)。而槟城高庭法官哈德利亚(Hadhariah Syed Ismail)认为,既然控方要求撤案,就应该直接宣判无罪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