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首相纳吉的律师昨天指控,前一马公司执行长莫哈末哈金的部分证词属耳闻说辞,未有真凭实据,因此要求法庭剔除之。惟控方今天强调,有关证词符合《1950年证据法令》的规定。

一马公司案今天在吉隆坡高庭续审。主控官哥巴斯里南今午提交陈词,表明一马公司执行长莫哈末哈金(Mohd Hazem Abdul Rahman)所提供的耳闻说辞,符合《1950年证据法令》第32(1)(b)条文的规定。

《1950年证据法令》第32条文阐明,在哪些情况下法庭可以使用死者或失踪者的说法,为呈堂证据。而第32(1)(b)条文则特别阐明是指当事人的陈述属于其日常职权业务所涵盖的内容,或属于当事人须履行的专业职务等等。

事缘,纳吉首席辩护律师沙菲宜昨天点出,莫哈末哈金的部分证词是从富商刘特佐处听到,而刘特佐目前潜逃在外,法庭无法传召刘特佐出庭作证,因此不应采用这些证词。

不过,哥巴斯里南指出,上述条文其实允许莫哈末哈金耳闻的说法呈堂,因为当局无法追踪刘特佐及其他一马公司高层的下落,以便传召他们出庭作证。

“刘特佐、(前一马执行财务总监)特伦斯(Terence Geh),以及(前一马公司法律顾问与集团策略执行董事)卢爱璇都行踪成谜。”

哥巴斯里南补充,2008年联邦法院在审理一宗民事诉讼案时裁定,《1950年证据法令》第32(1)(b)条文的范围不仅限于书面证词,也包含口头证词。

因此,哥巴斯里南认为,这项裁决正好可以允许哈金的书面证词包含刘特佐的口述内容。

沙菲益接着向法官申请,希望有足够的时间做准备,以回应哥巴斯里南的陈词。

法官柯林于是批准沙菲宜的申请,并择定案件在本周四(10日)复审。

随后,法官宣布休庭。

应对照刘特佐的供词

昨天,沙菲宜在一马公司案审讯中辩称,哈金的118页证词中,含有许多耳闻的指控,包含哈金从富商刘特佐听到的话。

沙菲益辩称,这些证词牵涉严重指控,需要传召刘特佐亲自出庭作证及在宣誓,法庭才能承认有关证词。

因此,他向法庭申请删除有关内容。

2018年年9月20日,纳吉在一马公司资金案下,被控25项控罪,其中4项为滥权贪腐罪,涉及22亿8293万令吉;另外21项则是接收与转移超过20亿8147万令吉非法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