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联邦法院裁定雪州伊刑法惩处“非自然性行为”条文违宪而无效后,雪州宗教理事会表明,宗教执法单位将继续与警方配合,改以刑事法典条文调查原诉人。

雪州宗教理事会(MAIS)主席阿都阿兹(Abdul Aziz Mohd Yusof)今日发文告强调,联邦法院的裁决不能视为认同同性恋、双性恋或跨性别等性少数群体。

“因为非自然性行为仍是严重罪行。它违背了伊斯兰的教诲、道德及大马社会常规,以及真主阿拉在《可兰经》Surah al-Syu'ara 第165及166节所提到的事情。”

他也强调,《刑事法典》第377条文及377A条文仍然禁止非自然性行为,罪成可判处最高20年监禁和鞭刑。

“联邦法院裁决后,雪州宗教理事会及州宗教当局将持续与警方合作,确保依照刑事法典调查XXX(案件申请人)。”

这次司法复核的原诉人2019年8月21日在雪州伊斯兰高庭被控于2018年11月在雪州某地与其他男子“企图发生”违反自然的性行为。媒体在申请人律师要求下隐去其姓名。

尊重联邦法院裁决

文告中,阿都阿兹也表明,雪州宗教理事会尊重法院裁决,而该理事会昨日召开特别会议商谈这次发展。

他解释,这起挑战违宪的诉讼,是检视雪州伊刑法第28条文是否符合宪法。

《联邦宪法》第9列表中的“州列表”第一项阐明,除了纳入“联邦列表”的事物,各州政府有权制定违反伊斯兰戒律的惩处条文。

由于法院裁定“非自然性行为”属于联邦列表事物,州政府无权制定相关法律,因而雪州伊刑法第28条文违宪及无效。

确立州议会其他权力

无论如何,阿都阿兹宣称,联邦法院的裁决仍旧确立了雪州议会有权制定与“信仰”(aqidah / Muslim faith)、伊斯兰神圣及道德有关的法条。

“因此,雪州宗教理事会将持续支持《联邦宪法》及《1995年雪州伊斯兰法刑事法令》中的伊斯兰原则,继续维护伊斯兰作为国家与州宗教。”

2019年8月,雪州宗教局是以《雪州伊斯兰刑事法令》第28条文“非自然性行为”及第52条文“企图犯罪”(percubaan/attempts),提控这名男子。

他随后在2020年5月入禀法庭申请挑战第28条文违宪,他在伊斯兰法庭面对的审讯因而随之暂缓。

无论如何,《刑事法典》第377A“非自然性行为”的条文之中,并没说明“企图”发生合意的肛交或口交,也算是刑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