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控纳吉滥权“不合法”,沙菲宜坚持此罪不成立
前首相纳吉SRC案上诉续审。纳吉的首席代表律师沙菲宜陈词,一再强调控方提控纳吉滥权,是“错误”且“不合法”的控罪。
沙菲宜今天在法庭上陈词时表示,这项滥权控罪完全不当,因为纳吉不止在SRC国际公司不存有个人利益,而且控方所援引的《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23(4)条文也有误。
前首相纳吉SRC案上诉续审。纳吉的首席代表律师沙菲宜陈词,一再强调控方提控纳吉滥权,是“错误”且“不合法”的控罪。
沙菲宜今天在法庭上陈词时表示,这项滥权控罪完全不当,因为纳吉不止在SRC国际公司不存有个人利益,而且控方所援引的《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23(4)条文也有误。
去年7月28日,高庭法官纳兹兰裁决纳吉在SRC案7项罪名全部成立,包括1项滥权罪、3项刑事失信罪和3项洗钱罪。
而在这项滥权控罪中,控方指控纳吉确保内阁分别在2011年杪和2012年初的内阁会议上,同意提供SRC公司担保,以向公务员退休基金局(KWAP)借贷共40亿令吉。
纳吉除了是时任首相、财政部,也是财长机构唯一股东、SRC国际公司名誉顾问以及一马公司的顾问局主席。
SRC国际公司原是一马公司子公司,后来转为财长机构全权持有的公司。公务员退休积金局则隶属财政部管辖。
担保是内阁集体决定
沙菲宜声明,提控纳吉滥权是错误的作法,因为政府担保SRC公司向公务员退休基金局借贷,是内阁的集体议决,而非纳吉的个人决定。
他表示,这违背了控方的论点,即纳吉有意让内阁批准政府担保,以换取4200万令吉贿款。
“我说,那个(滥权)控罪是错误的,(反贪会法庭)第23条文的控罪是错误和不合法的。”
“当纳吉在内阁会议内,他不可能像是第23条文(所指的犯罪内容)坐在那里。”
“内阁集体议决,不是纳吉作为个人、首相、财政或财政机构部长(作的决定)。”
控罪违反提控原则
沙菲宜也说,纳吉面控的滥权罪不当,因为控方试图在单一控罪中涵括多个犯罪行为。
因此,这项控罪违反了法律要求,即一项控罪只能涉及单一犯罪行为,而不能涉及多项犯罪行为。
沙菲宜辩称,控方的做法,损害了纳吉作出适当辩护的能力。
“我们控辩双方如今陷入泥潭,因为这个(滥权)控罪是完全错误的,(单一)控罪中含有两个指控。以目前的控罪,可以分成两项罪行。这是一个错误。”
“单凭这一事实,纳吉就应获判无罪。”
纳吉律师团队预料在今明两天继续在上诉庭陈词。
审理此案的上诉庭三司是阿都卡林(Abdul Karim Abdul Jalil)、为哈斯扎纳(Has Zanah Mehat)和瓦兹(Vazeer Alam Mydin Meera)。
去年7月28日,高庭法官纳兹兰裁决纳吉在SRC案7项罪名全部成立,处以监禁合共72年与罚款2亿1000万令吉。
由于监禁刑期可同时执行,这意味着若纳吉上诉失败至多入狱12年。若纳吉缴不出2亿1000万令吉罚款,则以5年监禁取代。
除了SRC公司案,纳吉目前还有另外4项案件在吉隆坡高庭审理或等待审理,包括一马公司案、窜改稽查报告案、IPIC案以及SRC加控洗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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