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特拉上诉成功,获联邦法院一致裁决享免控权
联邦法院今日裁决,亚洲国际仲裁中心(AIAC)前总监桑德拉在任职期间享有免控权。
以首席大法官敦东姑麦润(Tengku Maimun Tuan Mat)为首的七司一致批准桑德拉(N. Sundra Rajoo )的上诉,以恢复高庭宣判他作为该中心的前高级官员,在公职范围内所做出的行为,享有免控权的裁决。
联邦法院今日裁决,亚洲国际仲裁中心(AIAC)前总监桑特拉在任职期间享有免控权。
以首席大法官东姑麦文(Tengku Maimun Tuan Mat)为首的七司一致批准桑特拉(N. Sundra Rajoo)的上诉,以恢复高庭宣判他作为该中心的前高级官员,在公职范围内所做出的行为,享有免控权的裁决。
东姑麦润说:“我们认为,在1992年国际组织(特权及豁免权)法令第二附表第二部分中所使用的‘司法程序’一词,包括刑事诉讼。”
联邦法院给予这道法律问题肯定的答案,也就是在上述法令第二附表中的“免于诉讼或其他司法程序”字句,包括刑事诉讼。
检长有绝对裁量权
随着七司批准桑特拉的上诉,推翻上诉庭的裁决,东姑麦润说,总检察长拥有绝对和专属的裁量权,以提出或中止任何的刑事诉讼。
不过,她指出,总检察长在适当、罕见和特殊的案件中,并没有绝对和不受约束的裁量权,以及这方面的裁量权可受到司法复核。
她提到,桑特拉案是一宗合适的案件,以先通过司法复核定夺。
她指出,除了桑特拉作为前高官所享有免控权的这一宣判,联邦法院并未恢复高庭的整个庭令。
另6名法官是上诉庭主席罗哈娜(Rohana Yusuf),以及联邦法院法官莫哈末扎瓦威(Mohd Zawawi Salleh)、查列哈(Zaleha Yusof)、查芭莉雅(Zabariah Yusof)、哈敏达星(Harmindar Singh Dhaliwal ),以及罗扎丽雅(Rhodzariah Bujang.)。
应由刑事法庭定夺
去年6月25日,上诉庭裁决,定夺桑特拉免控权的恰当平台应该是在刑事法庭,而非民事法庭,以及他是否享有免控权的这一补救方法(remedy),应该是在控方提出证据后,在刑事法庭接受测试。
以哈尼巴(Hanipah Farikullah)为首的上诉庭三司,当时是批准外交部、大马反贪会、政府和总检察署所提出的上诉,以撤销高庭在2019年12月31日批准桑特拉司法复核的裁决。
吉隆坡高庭之前批准桑特拉所提出的司法复核,宣判他作为亚洲国际仲裁中心的前高级官员,在公职范围内所做出的行为,享有免控权。
65岁的桑特拉是由2010年至2018年后期担任该中心的总监。
去年1月22日,地庭法官阿祖拉艾维(Azura Alwi)撤销桑特拉所面对的3项失信该中心逾100万令吉的控状,理由是她必需遵从高庭裁决,即桑特拉在任职期间享有免控权。
桑特拉的律师团以玛力英迪亚斯(Malik Imtiaz Sarwar)为首,高级联邦律师娜姑纳瓦蒂(S Narkunavathy)和苏珊娜(Suzana Atan)代表答辩人。





确定要删除留言?
此后将无法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