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部长赞国籍传承案裁决,冀内政部具体落实
与国盟政权时期的内政部立场不同,目前至少有两名部长欢迎吉隆坡高庭赋予大马女性公民平等权利,允许她们与外配所生的孩子,可以自动取得大马国籍。
这两名部长分别是种植与原产业部长祖莱达,以及掌管国会与法律事务的首相署部长旺朱乃迪(Wan Junaidi Tuanku Jaafar)。
与国盟政权时期的内政部立场不同,目前至少有两名部长欢迎吉隆坡高庭赋予大马女性公民平等权利,允许她们与外配所生的孩子,可以自动取得大马国籍。
这两名部长分别是种植与原产业部长祖莱达,以及掌管国会与法律事务的首相署部长旺朱乃迪(Wan Junaidi Tuanku Jaafar)。
祖莱达今天以“大马女性政治领袖理事会”(COMWEL)主席的名义发文告,欢迎法庭端出标杆裁决,同时期待内政部尽速草拟相关程序,具体落实法庭裁决。
“这肯定是受欢迎的裁决,也是给予所有女性的好事。这裁决取消了之前的诠释,即仅有大马籍父亲的孩子能够取得大马公民权。”
她说,这意味着母亲与父亲享有相同权利,而这符合国际社会的普遍价值观。
“如法庭所言,这并不需要任何政策改变,只需秉持联邦宪法的精神,运用既有的法律即可。”
“不过,内政部和国民注册局必须尽快采取行动,将法庭裁决制度化,拟定和推行申请程序。”
“我期待这项裁决能够落实到其他个案身上,许多马来西亚女性正在为他们的孩子申请公民权。”
旺朱乃迪:裁决富有启发
另一方面,旺朱乃迪(下图)接受《马来邮报》访问时,赞扬法庭的裁决富有启发。
他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任何民主国家的基本原则。
他指出,《联邦宪法》第14(1)(b)条文 以及第二列表的1(b)的内容,违背了8(2)条文主张人人平等的原则。
因此,他认同法庭裁决的观点,即这三项条文必须同读,不应该存在性别歧视。

《联邦宪法》第8条文阐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8(2)条文阐明,除非宪法明确授权,否则任何法律都不得以宗教、种族、血统、出生地或性别为由,歧视任何公民,其中包括政府机构的职位任命或雇聘;获取、拥有或变卖产业;建立或从事任何贸易、商业、专业、工作或就业方面的法律。
第14(1)条文是有关自动获得公民权的条文;第二列表则关系到在马来西亚日或之后出生的人士之公民权。
旺朱乃迪提醒,联邦宪法是国家最高法律,因此每项法规必须在宪法底下和谐地诠释,才能彰显宪法本身的地位。
“因此,法官必须勇敢地引介这种和谐。”
不清楚内政部会否上诉
无论如何,目前尚不清楚内政部会否提出上诉,挑战吉隆坡高庭的裁决。
吉隆坡高庭法官阿达尔(Akhtar Tahir)昨天在线上审讯时裁决,本地籍女性与外籍男子结婚,应跟本地籍男性与外籍女子结婚的情况一样,享有同等权利,即他们在海外出生的孩子可以通过法律获得大马公民身份。
非政府组织“家庭前沿”代表7名大马女性公民,在去年12月18日入禀诉讼,要求法庭宣判,大马籍女性同样有权把国籍传递给她们在海外出生的孩子。
他们也要求法庭强制大马政府和属下机构,给海外出生的孩子发出公民权文件,包括身份证和护照。他们在诉状将联邦政府列为答辩人。
国盟掌权时期,时任内政部副部长依斯迈去年12月3日在国会询答时指出,为避免不同国籍的父母所生的孩子拥有双重国籍,大马政府基于国安理由,仅能允许海外出生的孩子依父亲身份获得公民权。
根据之前的法律,小孩在海外出生,若父亲为大马公民,则可以依据《联邦宪法》第14条文,自动获得大马国籍。
不过,若是母亲为大马公民,海外出生的孩子无法自动获得公民权,须依据《联邦宪法》第15(2)条文,申请公民权。惟申请程序繁冗,且不保证获批,一直为民间团体诟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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