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斯林女子入禀民事法庭申请脱离伊斯兰失败,承审法官解释,仅伊斯兰法庭有权审理脱离伊斯兰事宜。

吉隆坡高庭法官阿末卡玛(Ahmad Kamal Md Shahid)在完整判决书中指出,最近的判决先例表明,民事法庭仅有权审理事主“从来不是穆斯林”的案件。

他指出,根据案例,穆斯林申请脱离伊斯兰的案件如本案,隶属伊斯兰法庭管辖。

他随后例举数宗联邦法院案件,如罗斯莉扎(Rosliza Ibrahim)案。

去年2月5日,联邦首席大法官东姑麦文领衔的联邦法院裁定,由于罗斯莉扎父母还没结婚就生下她,且一直是由佛教徒母亲所抚养,因此她从来都不是穆斯林。

东姑麦文当时指出,罗斯莉扎的案件不同于穆斯林寻求脱离伊斯兰的案件。

入禀法庭要求脱教

基于此,阿末卡玛认为,只有伊斯兰法庭才有权审理本案。

“按照法律,她必须到伊斯兰法庭取得庭令。联邦法院和所述案例的裁决支持了这点,即伊斯兰法庭握有脱离伊斯兰的案件的权限。”

“回应上述的第一个课题,即民事法庭是否具有伊斯兰法相关案件的权限,答案是否定的。”

“本庭无权来裁定申请者脱离伊斯兰的申请,因为这属于伊斯兰法庭的权限。”

32岁申请人在父母离异后,入禀联邦直辖区伊斯兰高庭,要求脱离伊斯兰,以正式改信儒教与佛教,惟多年来屡遭驳回。

她表示,其父亲当初是为了与信奉伊斯兰的母亲结婚,才改信伊斯兰;其穆斯林母亲也不曾强迫她接受伊斯兰,并让她自由决定信仰。

她于3月4日入禀民事法庭申请司法审核准令,要求撤销伊斯兰法庭的裁决。不过,吉隆坡高庭于6月5日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