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庭立下标杆性判决,裁定一名雇员即便休假,若为了隔天上班而通勤,并在途中受伤,他仍有资格以工伤名义向社险机构索赔。

以李瑞生(Lee Swee Seng)为首的上诉庭三司昨天批准,前资深技工萨迪亚瑟兰(N Sathiaseelan)的上诉,允许其索讨临时残疾补助金(temporary disability benefits)。

萨迪亚瑟兰是于2016年10月16日,从怡保骑摩哆车到居林工作地点附近的出租房,并在途中遭遇车祸而受伤。

他的代表律师马诺哈兰(M Manoharan)发文告证实有关上诉结果。

另两名法官分别是瓦兹(Vazeer Alam Mydin Meera)和纳兹兰(Mohd Nazlan Mohd Ghazali)。

社险称通勤无关工作

马诺哈兰(上图)解释,虽然休假,萨迪亚瑟兰在事发当天通勤,是为了能在2016年10月17日到Infinion Technology有限公司上班。

他说,萨迪亚瑟兰提呈索赔表格(Borang 34)给社险机构(Socso),申请领取临时残疾补助金,但遭后者否决。理由是,该起意外不属于《1969年雇员社会保险法令》定义的工伤。

根据马诺哈兰,萨迪亚瑟兰起初先向社险机构上诉局提上诉,但后者同样以有关车祸不属于《1969年雇员社会保险法令》第24条文定义的工伤,驳回上诉。

他点出,社险机构上诉局声称,萨迪亚瑟兰星期天通勤是为了个人原因,跟工作无关。

上诉不果后入禀诉讼

马诺哈兰说,萨迪亚瑟兰之后起诉社险机构,但怡保高庭以同样的理由判其败诉。

萨迪亚瑟兰接着提出上诉,上诉庭最终裁定,他在星期天的车祸中受伤,符合《1969年雇员社会保险法令》第24条文定义的工伤。

“上诉庭作出一项标杆性判决。这宗案件是全体马来西亚雇员的胜利。未来,若雇员是为了隔天的工作需要而于星期天通勤,社险机构不能再以该路程与工作无关,回拒雇员的索赔。”

“上诉庭清楚裁决,就算是休假,一名雇员若在星期天从居所前往工作地点途中遭遇意外,则属于《1969年雇员社会保险法令》下的工伤。”

社险机构的代表律师是末苏海(Mohd Suhaib Ibrahi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