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男子4年前在牛舍贩运总重585.1克的海洛因和单乙酰吗啡罪名成立,今日在雪州沙亚南高庭被判死刑。

法官阿都哈林阿曼是基于辩方无法对控方所提呈的证据挑起合理疑点,而判如上述。

3名被告分别是55岁的彼得雅苏达斯(C. Peter Yesudas)、43岁的卡斯纳登(V. Kasinathan),以及57岁的纳卡拉治(K. Nagaraj)。

阿都哈林阿曼在宣判时说,3名被告的证词只是一味在否认,以及属于事后想法(afterthought),同时没有提呈强而有力的证据,以支持本身的论点。

“他们也被发现直接持有毒品,因为涉及加工毒品;而且被告知道牛舍内有毒品。”

“也有证据显示,在事发地点采集到每一名被告的脱氧核糖核酸(DNA)。整体证据显示,3名被告拥有牛舍的管理权。”

另一人逝世一在逃

不过,法官谕令撤销另一名52岁被告拉达克里斯南(M. Radakrishnan)的控状,因为这名男子已在扣留期间逝世。

两项控状指出,所有被告于2019年11月26日中午12点40分左右,在雪州万挠与在逃的峇拉古罕(S. Balaguhan,50岁)拥有共同意图贩运432.5克的海洛因和152.6克的单乙酰吗啡(Monoacetylmorphines)。

他们被指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a)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的第39B(2)条文下治罪,与刑事法典第34条文同读,罪成者将被判绞刑。

本案在2021年11月15日开审,前后一共传召22名控方证人,以及3名辩方证人,即被告本身,以及提呈317件证物。

主控官是祖莱妮(Zuraini Abdul Razak)副检察司,3名被告的辩护律师为诺曼(Norman Mohd Nasi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