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旷课两个月才投报,政府律师质疑茜蒂学习不认真
高级联邦律师哈菲兹(Mohd Hafizi Abdul Halim)在交叉盘问时质疑,为何茜蒂娜菲拉在教师再纳旷课两个月后,才向校长投诉。
沙巴哥打毛律陶恩古斯国中前学生茜蒂娜菲拉起诉教师再纳旷课案周二续审,政府代表律师哈菲兹质疑茜蒂娜菲拉是否认真上课。
高级联邦律师哈菲兹(Mohd Hafizi Abdul Halim)在交叉盘问时质疑,为何茜蒂娜菲拉在教师再纳旷课两个月后,才向校长投诉。
哈菲兹:我认为,你其实没兴趣上课,所以才会很迟才汇报(教师旷课事件)。
茜蒂娜菲拉:我不赞同。
哈菲兹:那为何你在两个月后,才向校长投诉再纳的事情?
茜蒂娜菲拉:因为我已向其他教师投诉,希望有解决方案,但由于迟迟未有下文,所以我们才鼓起勇气见校长。
哈菲兹接着也追问,茜蒂娜菲拉的大马教育文凭考试(SPM)成绩。
茜蒂娜菲拉告诉法庭,其大马教育文凭考试成绩分别为:马来文书写C、历史D、商科(Perdagangan)D、马来文学D、伊斯兰教育C+、科学C、视觉艺术教育B、英文书写C、英文会话D;至于马来文会话、数学和科学则不及格。
哈菲兹接着询问,其他科目成绩和英文科目成绩差不多一样,是否代表其他教师也没履行职责,抑或其他教师也同样很少进班教课。
茜蒂娜菲拉否认哈菲兹说法,并声称其他科目成绩D是因为她所复习的内容,没有全部出在试卷考题中。
哈菲兹询问茜蒂娜菲拉会否针对不及格的科目,而起诉其他教师,茜蒂娜菲拉回答,她没有这么做。
追问是否有人赞助诉讼
另外,哈菲兹也询问,茜蒂娜菲拉的诉讼案是否由一名叫依布拉欣(Ibrahim Jaidol)和名为Fullbright英语教学助理计划所资助,如其证词中所述。
茜蒂娜菲拉回答:“不,他只是中间人,这起诉讼案没有获得任何人资助。”
无论如何,茜蒂娜菲拉承认,她会见精神科专家的预约完全由依布拉欣所资助。
较早前,心理学家诺奥爱莎(Noor Aishah Rosli)告诉法庭,在2019年,她曾两次评估茜蒂娜菲拉的认知和情绪水平。
诺奥爱莎说,茜蒂娜菲拉的平均智商(IQ)为87,但与良好平均指数90相比,并没相差太远,显示情况还好。
但诺奥爱莎指,茜蒂娜菲拉面对情绪压力和有稍微创伤,因为她跟不上课堂。
哈菲兹是辩方代表律师,茜蒂娜菲拉的代表律师则是希林(Shireen Sikayun)。
此案今早在沙巴亚庇高庭审讯,承审法官为依斯迈(Ismail Brahim),并将于8月16日续审。
前国中生起诉教师旷课
茜蒂娜菲拉(Siti Nafirah Siman)在2015年是哥打毛律陶恩古斯国中(SMK Taun Gusi )的中四生(班级为4 Perdagangan,4PD)。在2018年10月30日,她起诉英文教师再纳(Jainal Jamran)缺课将近7个月。
除了再纳,她也把时任中学校长苏依(Suid Hanapi)、陶恩古斯国中、哥打毛律县教育官员、沙巴教育总监、全国教育总监、教育部长和大马政府列为答辩人。
她指控,第一答辩人再纳缺席教导英文课,而第二答辩人苏依却无法采取合理行动,确保再纳回来执教,导致4PD班级学生无法准备好参与1996年教育法令所规定的考试。
她要求法庭宣判,第一、第二、第四、第五、第七和第八名答辩人已违反《教育法令》规定的法定义务,无法确保她在2015年2月至2015年10月期间获得英语教育,也没有按照《教育法令》的规定为她准备考试。
她也要求法庭宣判第一、第二、第四、第五、第七和第八名答辩人违反了《1993年公职人员(行为和纪律)条例》第3C、25、26条所规定的义务,并要求宣判第一、第二、第四、第五、第七和第八被告的行为构成公职失职。
她也要求法庭宣判第一、第二、第四、第五、第七和第八名答辩人侵犯了《联邦宪法》第5和第12条文所保障的教育权利,并要求赔偿、费用和任何法庭认为合适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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