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报道

伊党波各先那国会议员阿末亚耶要求,大马人权委员会在处理宗教自由的权利课题时,以伊斯兰法原则和联邦宪法的限制,作为其考量基础。

阿末亚耶(Ahmad Saad Yahaya)也是伊党宗教师理事会主席。

他今天在国会辩论人权委员会的报告时表示,伊斯兰和联邦宪法都支持个人的宗教自由权,但这种自由非绝对,比如宪法第11(4)条款禁止向马来西亚的穆斯林传教。

“我希望人权委员会在讨论宗教自由时,以伊斯兰法的原则和法律作为支柱。”

“人权应遵循神的宗教(伊斯兰)。这意味着在谈论宗教自由时,伊斯兰原则应经常作为参考点,以及获得维护。”

促分天生穆民和改教者

阿末亚耶继称,某方人士倡导“错误的叙述”才会引起争议,即宗教自由包括允许叛教。

他指出,天生为穆斯林者的叛教行为,与向伊斯兰法庭申请回归原属宗教的改教者之间存有微妙的区别。

“这两个问题之间有区别,尽管使用的术语没有很明确的定义。”

针对改信伊斯兰的案件,阿末亚耶举例,有者因婚姻而改信伊斯兰,但他们从未被教导认识有关宗教,最终在离婚后向伊斯兰法庭申请回归原本的信仰。

因此,他认为,除了整合有关伊斯兰改教的州法规,当局也应加强穆斯林改教者的信仰。

公正党峇督国会议员巴兰峇卡兰在辩论时也提出宗教自由的问题。他引用传教士黄伟雄授招为未成年人秘密改教的争议,呼吁人权委员会制定未成年人改信伊斯兰的明确指南。

他强调,当局应就此问题制定明确的限制,就如通过法律和指南禁止未成年人购买香烟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