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财长达因的儿子通过律师申诉,昨日受到反贪会盘问时,无法找律师。对此,反贪会援引过往法庭判例,为自身行径背书。

反贪会今天傍晚发文告说明,它是援引《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30(1)条文,传召维拉达尼(Md Wira Dani Abdul Daim)以证人身份前去给供。

它说,调查官认为若允许律师陪同将影响调查,因此拒绝了维拉达尼的请求。

它指出,此前就有法庭判例,允许反贪会在特定调查程序中,暂时搁置证人寻求律师代表的权利。

援二法庭判例背书

反贪会所提供的案例是,Suruhanjaya Pencegahan Rasuah Malaysia & Ors lwn Latheefa Beebi Koya & Anor (2017) 5 MLJ 349一案。

“判例说明,《联邦宪法》第5(3)条文并未保障证人在录供时的律师代表权。”

“而且,法庭发现,《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并未规定这项权利,因此录供时要求律师在场并无法律或宪法基础。”

反贪会进一步表示,《联邦宪法》第5(3)条文所保障的律师代表权也有其限制。

它举例,在Datuk Hasanah Ab Hamid lwn Suruhanjaya Pencegahan Rasuah Malaysia dan Kerajaan Malaysia (2019) 10 CLJ 191一案中,法官就曾强调若会影响调查,有关单位可以暂时限制相关权利。

已非首次禁见律师

维拉达尼今早透过律师申诉,反贪会昨日盘问他数小时,而且不给他寻找律师,甚至恐吓他若坚持要见律师就会立即将其逮捕。

此前,亲国盟网红“龙女后”莎鲁艾玛也曾提出类似指控。

反贪会当时也是以相似的说法回应

莎鲁艾玛已就此事起诉反贪会等三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