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报道

内政部长赛夫丁纳苏丁今日表示,政府设立委员会以专门负责审视非自愿放弃国籍问题之举,不会导致任何人变成无国籍者。

他在国会对记者表示,联邦宪法也有一项现有条款,同时保护了那些获得马来西亚国籍,但后来面临非自愿撤销国籍的非大马公民。

具体而言,赛夫丁引用了宪法第26B(2)条款的限制,即若联邦政府确信撤销国籍会导致某人不再是任何国家的公民,则不得根据第25条、第26条第(1)款第(b)项或第26A条剥夺其国籍。

“针对因为婚姻解除而导致女性无国籍的疑虑,宪法明确规定,如果撤销国籍后,撤销对象不再是任何其他国家的公民,则撤销不可执行。”

赛夫丁是在回应政府准备修订联邦宪法第26(2)条以及与第15(1)条时,或不利外国籍妻子获得公民权的疑虑。

宪法第26(2)条规定,如果发现婚姻在“结婚日期”后的两年内解除,政府可以拒绝涉及的外国籍女性的公民申请。

从结婚日改为入籍日

拟议中的修正案旨在将“结婚日期”改为“获得公民身份的日期”。

“这与撤销国籍问题有关。我们为何要修改这些字眼?因为一个外国籍女性嫁给马来西亚男性后,在结婚两年内不可能获得公民身份。”

赛夫丁解释,当前的程序要求外国籍女性嫁给大马男性后,至少要在马来西亚居住八年,才有资格申请公民身份。

“在结婚后头五年,她将获得配偶签证。在第六年,她可以获得必须维持两年的入境许可,这样她在马来西亚的居住时间为七年。

“只有在第八年,她才能申请公民身份……因此我们将修正条文更改为‘从获得公民身份之日起的两年内’。”

赛夫丁也说明,在非自愿撤销国籍的情况下,政府的决定将由一个委员会来定夺,而它必须根据一定的验证程序,并包括确保撤销对象不会带来无国籍的风险。

他补充,对于自愿放弃国籍的申请人,也将引入新的附加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