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元首或特赦局能否在赦免令中加入附录?
编按:前首相纳吉凭藉彭亨王宫针对特赦令附录的确认信,拿到争取居家服刑的司法审核门票,触发巨大争议,而资深律师加尼山撰文论断,纳吉特赦令附录于情不合,于法无据。
加尼山也是国际商业仲裁人。《当今大马》取得加尼山(GK Ganesan)律师楼的授权,全文转载他的文章。
以下是他文章的华文翻译:
元首或特赦局能否在特赦令加上附录?
答案是否定的。为什么?自纳吉风波开始以来,特赦令附录就如丘吉尔所闻名的说法:“这是一个谜题包裹在一个谜团之中,再装进一个未知之内。”我认为,最初的五个理由是:
[1] 赦免不能“分期”进行;
[2] 宪法不允许居家服刑令,也没有这样的先例;
[3] 元首必须遵循特赦局的建议,但特赦局似乎并未认可特赦令附录;
[4] 即使特赦令附录存在,其内容属实,这份附录也是完全违宪的。特赦局不能改变刑罚性质,它只能减少或免除刑罚;
[5] 没有管辖权下行使宪法权力,是无效的。
还有其他的理由。我们必须以合乎逻辑的顺序来分析这些问题,后续会有进一步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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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按:前首相纳吉凭藉彭亨王宫针对特赦令附录的确认信,拿到争取居家服刑的司法审核门票,触发巨大争议,而资深律师加尼山撰文论断,纳吉特赦令附录于情不合,于法无据。
加尼山也是国际商业仲裁人。《当今大马》取得加尼山(GK Ganesan)律师楼的授权,全文转载他的文章。
以下是他文章的华文翻译:
元首或特赦局能否在特赦令加上附录?
答案是否定的。为什么?自纳吉风波开始以来,特赦令附录就如丘吉尔所闻名的说法:“这是一个谜题包裹在一个谜团之中,再装进一个未知之内。”我认为,最初的五个理由是:
[1] 赦免不能“分期”进行;
[2] 宪法不允许居家服刑令,也没有这样的先例;
[3] 元首必须遵循特赦局的建议,但特赦局似乎并未认可特赦令附录;
[4] 即使特赦令附录存在,其内容属实,这份附录也是完全违宪的。特赦局不能改变刑罚性质,它只能减少或免除刑罚;
[5] 没有管辖权下行使宪法权力,是无效的。
还有其他的理由。我们必须以合乎逻辑的顺序来分析这些问题,后续会有进一步的解释。
一、联邦宪法第40(1A)条:赦免的决定是特赦局的集体决定,还是仅由国家元首单独决定?
答案是特赦局的决定。我们来验证这个答案。
国家元首能否在没有特赦局的情况下单方面批准、修改、增加或取消赦免?答案是“不”。为什么?
陛下必须遵循特赦局的建议。为什么呢?
理由显而易见。

首先,赦免的决定是一个名为“特赦局”的宪法机构的集体决定。国家元首不能在特赦局以外,自行作出决定。国家元首不是特赦局,但他是特赦局的一员。他不能在特赦局之外单独作出决定。如果他的决定与特赦局的决定相左,特赦局的决定具有优先权,而陛下必须批准。
正式的建议对君主具有宪法约束力:这一原则在整个英联邦国家中一直获得坚守。我不会用案例法让你感到困惑,但可以参考相关资料。
以下是其他原因。
二、特赦局是否讨论或决定了纳吉的居家服刑?
特赦局的会议记录可以回答这个问题。但我们没有看到这些记录。政府应该公布这资讯,以消除不必要的揣测。
这不是“官方机密”(为什么会是呢?)。它与国家安全无关,也与政治操控无关(或者说,我们获得这样告知)。从资讯透明的角度来看,更有理由公开这些资讯。
三、这引出了两个问题:总检察长的意见是什么?特赦局的建议是什么?
特赦局于2024年1月29日(要记得这个日期)开会讨论纳吉的申请。
当天,总检察长的意见是什么?
其次,特赦局向国家元首提出了什么建议?
这一问题很严重,因为纳吉抱怨政府对所谓的附录没有给出答复。

上诉庭在其多数意见中表示,总检察长并未否认附录的存在。
尽管“缺乏回应”与附录的效力无关,但政府应该公布这一资讯。
随着争议扩大,昌明政府现在必须公开这些资讯。
四、附录是宪法权力的行使
那些行使宪法权力的人是“住在玻璃屋里”的人,这需要绝对的透明度。
如果这种权力的行使不透明,就会引发其他问题。
安华本人多次公开要求透明。他作为昌明政府的领导人,“问责治理”一直是他的口号。

他不能因特赦令附录问题,让公众和司法机构感到困扰,尤其是司法机构是保护人民免受政府侵害的机关。
五、根据联邦宪法第42(9)条,特赦局向国家元首提供建议之前,必须考虑总检察长的书面意见
然而,总检察长的意见仍是个谜。他的团队曾提控纳吉。他有无建议刑期减半?
政府应该公开总检察长的意见。
其次,总检察长有无建议罚款减少77%,从2亿1000万令吉降至5000万令吉?或者这是特赦局的决定?
这引出了第三个问题。
六、特赦局向国家元首提供了什么建议?
特赦令附录一直是个谜。
2025年1月6日,高级联邦律师沙姆山苏(Shamsul Bolhassan,下图)在上诉庭陈词。

他披露,在2024年1月29日的会议上,特赦局决定将纳吉的12年刑期减半,并将罚款减少至5000万令吉。
人们不禁要问,如果不是出于政治目的的话,安华政府为什么会这样做?我们将在另一篇文章中探讨这个问题。
七、何时向公众披露特赦局的决定?
记得我在上文要求你记住2024年1月29日的日期吗?
最初,政府并无确认特赦局的状况。路透社报道称,无法“独立核实”赦免的细节。
一直到2024年1月29日,减刑的消息才曝光。但我们没有听到关于罚款减少77%的消息。英国广播公司(BBC)后来在2024年2月2日才报道了“罚款减少”的消息。
没有人解释这一延迟的原因。
八、如果高级联邦律师山苏的说法属实,陛下(即前任国家元首)必须遵守特赦局的建议
为什么?答案在《联邦宪法》第42(9)条和第42(8)条中,并与第40(1A)条同读。
第42(9)条指出:
“特赦局在就任何事项提出建议之前,必须考虑总检察长可能提出的任何书面意见。”
第42(8)条阐明:
“特赦局应在统治者或州元首在场下开会,并由其主持会议。”
第40(1A)条更明确地规定:
“国家元首按照宪法或联邦法律行使其职权,凡需根据建议行事、根据建议决定或考虑建议后作出决定之时,国家元首必须接受并依据该建议行事。”
清楚了吗?
这意味着,当国家元首需要根据建议行事时,他必须遵守该建议,没有其他选择。他不能将个人意见强加于特赦局之上。
九、如果附录是在前任国家元首卸任后才补上……
纳吉儿子在2025年1月4日才收到信,当中提到存在特赦令附录。目前没有记录显示这封信寄给了首相或总检察长。如果真的寄了,也不会对法律或宪法产生任何影响。稍后会详细解释。
十、特赦令附录的奇怪时机
2024年1月29日,联邦直辖区特赦局给予纳吉“部分赦免”(或称“减刑”)。
仅仅一天之后,即2024年1月30日,彭亨苏丹结束了其作为马来西亚第16任国家元首的任期。从那一刻起,他在联邦直辖区特赦局的权力终止。

2024年4月,纳吉入禀司法审核,要求马来西亚政府和特赦局“核实”并“执行”附录中所谓的“居家服刑”谕令。
纳吉声称,他“获得告知”在2024年1月29日的会议上,前任国家元首发布了一项“附加谕令”。然而,特赦局在2024年2月2日发布的声明中,并未提到任何关于将监禁转为“居家服刑”的内容。
2025年1月4日,即彭亨苏丹卸任国家元首一年后,一封据称由彭亨王宫发出的信件浮现,内容提到所谓批准居家服刑的附录。信件似乎由彭亨王宫总管阿末基尔里查(Ahmad Khirrizal Ab Rahman)署名,并于2025年1月6日向公众披露。奇怪的是,这封信并未寄给政府,而是寄给了纳吉的儿子尼查。
信件内容尚未得到核实,社交媒体上的贴文似乎暗示纳吉的说法可能是真的。
十一、假设信件内容属实,其法律效力如何?
信件内容是真是伪?我认为,这在宪法条款的法律构建中并无影响。持异议的阿兹莎法官(Azizah Nawawi,下图)的观点似乎有道理:政府无需确认或提供所谓的附录。

十二、这一切要紧吗?
我认为,即使附录是根据特赦局的建议所作,它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
十三、宪法中提到的赦免种类有几种?
《联邦宪法》第42(1)条提到了特赦局的多种权力范围。
马来西亚宪法列出了七种宽赦种类,即:
- “无条件赦免”(Unconditional pardon)
- “有条件赦免”(Conditional pardon)
- “缓刑”(Reprieve)
- “暂时推迟刑罚”(Respite)
- “刑罚减免”(Remission)
- “中止执行”(Suspension)
- “减刑”(Commutation)
纳吉似乎主张“赦免”、“缓刑”和“暂时推迟刑罚”涵盖“居家服刑令”。
十四、这些术语的含义有何分别?
“Free pardon”或“Pardon”意味着刑罚完全取消(如2018年5月10日授予安华的“完全赦免”)。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赦免可以免除刑罚,但并不能抹去定罪记录。只有法院有权撤销定罪。
“Commutation”意即减少刑期,例如从15年减少到10年。
“Remission”与“Commutation”类似,是完全或部分取消刑罚。纳吉的减刑实际上是一种“Remission”或“Commutation”。
“Reprieve”是延迟刑罚的执行,通常是用于死刑,以便申请统治者赦免;寻求其他法律方案来证明罪犯的清白;或允准罪犯改造。
“Respite”则不同于其他形式的赦免,如Commutation或Remission。它是暂时推迟刑罚。“Respite”并不永久改变或取消刑罚。例如,因健康或怀孕原因而推迟刑罚。
十五、长久以来,普通法从未将“赦免”(pardon)等同于“居家服刑”
首先,根据“部分赦免”,宪法仅允许特赦局采取三种可能:“减免”(remit)、“中止”(suspend)或“减刑”(commute)。
关键是,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第42(1)条中使用的词语——“赦免”(Pardon)、“缓刑”(Reprieve)和“暂时推迟刑罚”(Respite)意指“居家服刑”。
十六、特赦局无权改变法庭判决的性质
宪法没有赋予特赦局或国家元首权力来改变法庭判刑的性质。通过赦免,任何监禁刑罚可以减少或完全免除,但不能转变为其他形式,例如在家享受奢华生活。
十七、如果命令是在没有权限的情况下发布,它就是无效
我认为,所谓的附录是无效的。如果命令是在没有权限的情况下发布,它就无效,因此无需遵守。
受其影响的任何人可以忽略它。没有理由不能将这一法律原则用于宪法诠释。
根据《联邦宪法》第42(1)条,国家元首的赦免权限仅限于联邦直辖区的刑事案罪犯。
在卸任后,前任国家元首无权赦免联邦直辖区的罪犯。从2024年2月1日起,只有新任国家元首,即柔佛苏丹依布拉欣,才能行使这一权力。
十八、赦免权是政府以国家元首名义所作出的决定
赦免权实际上是政府的权力。政府明确表示,特赦令附录未曾在特赦局会议上讨论过。有一种理论认为,国家元首是单方面签发了附录。我之前已经论证过,国家元首不能自行其是;他必须遵循特赦局的建议。

十九、如果前任国家元首在卸任后签发附录,会怎样?
前任国家元首在卸任后不能增加或更改特赦令。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我不确定是否如此),那么任何这样的更改都没有法律效力。同样的,州统治者不能赦免他州的犯罪。
二十、公共政策:政府很少也仅会赦免“道德上无罪”的人
英联邦国家的政府一贯政策是,仅会赦免那些被认为“道德上无罪”的人,而非因法律误用而遭到错误定罪者。例如,前澳洲总检察长罗森(Nicola Roxon)在2012年确认了这一原则,她说:“赦免仅授予那些被认为在道德上无罪的人。”
如果将这一原则应用于本案,纳吉是否“道德上无罪”?
如果忽略这一原则,我们实际上是向腐败政客传达这样的讯息:“在马来西亚,贪污没问题。在罪成和判刑后,只需向国家元首请求赦免,然后居家服刑,在家享受。”
这将为不法之徒开绿灯!
廿一、烟幕与镜像:歪曲真相的欺骗行为
“烟幕与镜像”(Smoke and mirrors)这一短语源于18世纪和19世纪魔术师的技艺。他们用隐藏的镜子和烟雾制造视觉幻象。
“烟幕与镜像”指的是通过分散注意力、误导或半真半假来掩盖真相的技巧。这种策略也用来转移公众对不愉快事件的焦点。
1975年,记者布雷斯林(Jimmy Breslin)在《好人终于赢了:弹劾之夏》一书中,将政治权力描述为一种“镜像与蓝色烟雾”的幻象。
我们马来西亚人如今正生活在烟幕与镜像之中。
作者加尼山(GK Ganesan)感谢KN Geetha、UK Menon、Lydia Jaynthi、Pavitra Apparao、TP Vaani。
本文原文为英文,由《当今大马》成员李伟伦翻译成华文。
本文内容是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当今大马》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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