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午1点22分更新

65岁穆斯林因为在便利店掌掴吃东西的非穆男子,今天在新山推事庭面控,虽然他一度认罪,但由于又质疑控状,使得推事拒绝其认罪立场。

另外,控方则告知推事庭,他们接到最新指示说,布城总检察署将接手案件,因此申请给予被告阿都拉萨(Abdul Razak Ismail)释放但不等于无罪(DNAA)的裁决。

推事莎米妮(A. Shaarmini)同意控方申请,裁定阿都拉萨释放但不等于无罪,不过他将在其他日期重新被控。

“控方已接到指示,以在现阶段将此案列为DNAA,并将调查报告提交至布城总检察署总部检控组。所以你的案件被列为DNAA。”

被告不承认案发经过

《马新社》报道,较早前,阿都拉萨承认于3月16日(星期天)下午3点45分,在新山一家购物商场的便利商店致伤22岁的林兆中(Elijah Ling Zhao Zhong,译音)。

根据控状,阿都拉萨涉嫌抵触刑事法典第323条文,罪成者可被判监禁长达一年或罚款最高2000令吉,或两者兼施。

案情指出,受害者兼报案人林兆中投诉遭阿都拉萨掌掴,经医疗检查发现其右脸颊有瘀伤。

不过,通译员在念完安案情内容后,阿都拉萨却不承认案发经过。

不接受“有条件”认罪

阿都拉萨:这不对。

莎米妮:既然你不承认案情,那我驳回认罪,你必需聘请律师代为抗辩。

阿都拉萨:如果是这样的话,那我认罪好了,我还有妻子需要赡养。

莎米妮:拉萨先生,法庭不可以接受附带条件的认罪,例如“我不完全承认案情属实,但因有家庭负担,我愿意认罪”。这种认罪方式属于有条件认罪,法庭不可以接受这样的认罪。因为你不承认案情,所以我会择定一个过堂日期,并让你聘请律师。

控方透露会重新提控

不过,在择定过堂日期之前,副检察司诺法蒂哈(Nur Fatihah Mohd Nizam)却透露,控方接到最新指示,申请给阿都拉萨“获释但不等于无罪”(DNAA)的裁决,并将此案提交至总检察署。

莎米妮在询问阿都拉萨人是否将在近期重新被控时,诺法蒂哈回答:“是的。”

林兆中之前在社媒投诉,他本月16日在柔佛新山一家商场的便利店吃东西时,遭一名穆斯林大叔上前质问,最后更动手掌掴他。

他进一步指出,虽然打人者的儿子随后出面为父道歉,而他接受了道歉,但事后仍决定报警,不要事情不了了之。

警方随后援引《刑事法典》第323条(蓄意伤人罪)展开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