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庭今日审理麻坡国会议员赛沙迪就串谋失信、滥用资金、洗钱案的上诉。辩方律师郑宝德主张,关键证人拉菲克哈京的证词不可信。

拉菲克哈京(Rafiq Hakim Razali)为时任团青副财政,是本案的第13名检方证人,就针对赛沙迪四项指控中的两项,即刑事失信、财产挪用供证。

今日庭审中,郑宝德指出,拉菲克哈京在接受反贪会调查并延扣六天期间,据称承受了极大的压力,因此可以合理推断他是在极端压力下,为迎合反贪会的要求,而给出不利赛沙迪的供词。

他进一步表示,拉菲克哈京本人在此前庭审中,就承认在调查过程中被逼至情绪崩溃,直到反贪会得到他们想要的供词。

“明确证据显示,第13名检方证人曾(在扣留期间)情绪崩溃,并透过提供反贪会想要的证词来迎合他们。”

称未充分考虑辩方证据

与此同时,郑宝德表示,高庭也未能充分考虑辩方的证据,即赛沙迪并未指示拉菲克哈京从团青银行账户提款100万令吉。

他指出,团青五名最高领袖曾在2020年3月开会,商议是否需要从账户提取资金,以作冠病疫情援助、斋戒月和开斋节的福利之用。

他指出,赛沙迪此前庭审中供称,在出任土团党最高理事的5年间,理事会不曾被要求审批逾50万令吉资金的使用,因此赛沙迪没理由认为需要额外审批才能提出相关款项;团青也没有任何规定,要求提款50万令吉需获执委审批。

“简言之,上诉人(赛沙迪)并没有教唆第13名检方证人(拉菲克哈京)犯下刑事失信罪。”

他表示,前团青宣传主任宣传主任乌利亚(Ulya Aqamah Husamudin)已证实此事。

至于挪用12万令吉的指控,郑宝德则反驳道,这笔钱实际上属于赛沙迪本人,是赛沙迪于2018年大选期间筹集的竞选资金,不属于土团党,因此根本不存在犯罪行为。

他表示,既然两项上游控罪皆不成立,则另两项洗钱罪也同样无法成立。

上诉庭三司由阿末再迪(Ahmad Zaidi Ibrahim)领衔,另两名法官为阿兹曼(Azman Abdullah)、诺林巴达鲁丁(Noorin Badaruddin)。

赛沙迪在本案中,被控在担任团青团长期间,与拉菲克哈京串谋失信受托保管的100万令吉资金;滥用12万令吉选举献金;将两笔非法活动所得的5万令吉,从他的马来亚银行伊斯兰银行账户转移至他所持有的土著信托基金账户。

高庭于2023年11月9日裁定赛沙迪罪名全数成立,判处监禁7年、鞭笞2下、罚款1000万令吉。